“执转破”实施困境怎么解
作者: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6-04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然而,大量本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案件,却进入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在近三年的涉企终本执行案件中发现,移送破产审查的仅占1.2%,移送比例偏低。
从数据上看,“执转破”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且困境丛生:
相关主体缺乏申请动力,而法院又无权启动。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启动,采申请主义。然而,一方面,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出于各自考虑,缺乏申请动力,如申请执行人在先起诉、积极寻找财产线索、申请保全,是想通过执行的优先清偿机制,抢先受偿。若启动破产程序,他将与其他债权人分享被执行企业的有限财产,其受偿比例势必降低;另一方面,法院不享有启动执转破程序的职权,导致执转破机制启动难。
参与分配与分配协议的辐射效果,阻碍执转破机制的实施。目前,参与分配制度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广泛使用,并成功吸引了大批本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流入执行程序。相比破产程序,参与分配效率高、成本低、易操作,申请执行人无需与潜在债权人分享有限财产。与参与分配关联,具有相似效应的是执行分配协议。在保全上不占优势的申请执行人,以申请破产为筹码,与保全在先的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也会减少流入破产程序的机率。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存在制度瓶颈。目前,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缺乏独立科学的考核办法;执转破程序衔接需要执行法官大量的前期审查、材料准备及案卷移交工作,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短时间内破产无法迅速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阶段,无法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再加上编制受限、维稳压力大等制度瓶颈,都制约着法院受理执转破案件的积极性。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执转破的启动应依申请为主、职权为辅。建议从立法上修改启动破产的程序,这样既可以保护如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权利,减少执行工作的无效劳动,也可防止反复申请恢复执行,减少执行积案,威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从而有效地弥补当事人破产自治的失灵。
限制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严格限制参与分配、分配协议对企业法人的使用,积极引导使用破产程序。但对于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仍要考虑使用参与分配。
完善执转破激励措施。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确定执转破工作量化指标,将执转破案件纳入执行法官绩效考核,推动执转破工作常态化。另外,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如在执转破案件考核中,可单独进行考核,对专门从事破产审判的团队,减轻其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压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法官对执转破工作的积极性。
府院联动,形成执转破工作合力。在执转破过程中,必然有些业务需要不动产、税收、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单靠法院一家难以有效解决。因此,建立有效的府院联动机制, 在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等问题上,由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