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撤诉处理”裁定生效后可否再次起诉
作者: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7-17
【案情】
2016年9月,逢某诉枚乘路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庭审中,原告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未经法庭许可径自离开法庭。法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同年11月,逢某就同样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了逢某的起诉。逢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前次系因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缴纳诉讼费和拿立案通知书才中途退庭,不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分歧】
二审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逢某退庭虽有错,但按照撤诉处理裁定不同于撤诉裁定,法院不应剥夺其诉权,再次起诉应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立案受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法院对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行为可以裁定按照撤诉处理。撤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行政庭诉讼中的撤诉除自愿申请撤诉外,还包括视为申请撤诉和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共三种类型,系广义上的撤诉。视为申请撤诉又称拟制撤诉,系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拟制,基于特定行为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提出了撤诉申请。逢某在庭审中未经许可径自离开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拟制撤诉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案件按照撤诉处理。
其次,按照撤诉处理裁定效力与撤诉裁定效力相同。撤诉是一种终结诉讼的制度。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视为申请撤诉以及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审查后作出的都是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虽有准许撤诉、按照撤诉处理或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之区别,但当事人对该种裁定均无上诉的权利。拟制撤诉与自愿申请撤诉,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撤诉。法院作出的按照撤诉处理裁定与通常的撤诉裁定法律效力并无区别,均会对当事人再次起诉产生一定的阻碍。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撤诉后再次起诉要有正当理由,否则将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再次,因未经许可退庭导致案件按照撤诉处理后再行起诉不具有正当理由。法庭规则意在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当事人在法庭指挥下将诉讼活动有序进行是基本的社会常识。不经许可退出法庭,是对法庭纪律和司法礼仪的公然违反,是一种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逢某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实质上系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司法救济,是消极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足以表明其对司法的极大不信任和拒绝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其主张的权利也不值得法院给予司法救济。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只需审查有无未经许可退庭的行为而无需审查其退庭的理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对自己的退庭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前次诉讼,法院作出的按照撤诉处理裁定已经生效。逢某未经许可退庭的行为属实,其在案件按照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显然不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若此种情形下,逢某再次起诉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无异于表明案件第一次诉讼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后,均可以再次起诉寻求司法救济。这将导致部分当事人恶意违反诉讼纪律和恶意诉讼,造成诉权的不当行使与滥用,也将极大地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一步恶化当前的司法环境,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上,逢某及其代理人曾未经许可中途退出法庭,法院作出的按照撤诉处理裁定已生效。逢某再次起诉本质上仍属于撤诉后起诉,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其起诉应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