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算诉讼标的额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何负担
作者: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7-08
对因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引发的诉讼,通常均为金钱给付之诉。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各方当事人对某一笔诉讼标的金额均无异议情况,但承办法官因疏忽而在一审判决中漏算。此时,利益受损方如单独针对该笔漏算的诉讼标的金额提起上诉,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是否仍应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最终由上诉人或是其他当事人负担?对此特殊情形,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确属因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漏算诉讼标的额提起的上诉案件,如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应比照发回重审案件,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退回上诉人。理由如下:
1.从程序启动的归因性看。诉讼当事人对该类案件提起上诉,虽实际使用了国家司法服务和司法资源,但二审程序的启动并非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一审法院的漏判。事实上,现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已体现程序启动的归因性。即在再审案件中,若是因法院职权启动引发再审,当事人则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反之,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再审,则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因此,从程序启动的归因性来看,此类案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应由当事人负担,否则,无法体现收取诉讼费用所具有的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这一价值。
2.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看。对于该类案件,二审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重审必然改判。最终结果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且并未因一审法院原审的疏忽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当然,二审法院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或是第(三)项规定,直接予以改判。但在改判的情况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规定可以将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特别是对于一审漏算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二审法院可能会选择将案件发回重审,但该种处理方式确实不如直接改判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3.从促进审判人员尽职履责的目的看。该类案件中,一审判决的错误主要在于审判人员的疏忽,并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改判后,可以将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即等于确认了一审法院原审判人员裁判的失误,从而有助于促使其进一步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维护裁判的稳定性以及实现法的安定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