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如何交纳
作者: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8-02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但对于是否需预交管辖权异议诉讼费,还是待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再向提出异议的被告收取,对于被告不交纳管辖权异议诉讼费怎样处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先行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则在文书中注明该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同时依据该裁定书向被告催交诉讼费,如果被告未按时交纳,则可以将该诉讼费用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参照一般诉讼费的交纳原则,由提出异议请求的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预交,如果不预交可以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预交受理费后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则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被告。如果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则在文书中载明该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已经交纳。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第一,驳回异议后受理费难以收取。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裁定书生效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处理结束,被告的异议请求已经被驳回,被告完全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因而被告往往不交纳该费用。如果法院为追回50至100元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而通过执行程序执行,此种做法难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预收受理费合理合规。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看出,仅有“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三类案件不需要提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其他案件无论是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都应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情形,因而可以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提前预交。
第三,未交受理费可按自动放弃异议处理。如果被告没有按时交纳受理费怎样处理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普通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由此可以看出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普通诉讼案件在催交后未交纳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也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向被告发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时,同时告知如未在7日内交纳受理费则按放弃异议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