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证明记载内容的限度
作者: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12-05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终止一段劳动关系而开始新的一段劳动关系十分普遍。然而,劳动者在终止前一段劳动关系之后至“寻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之前,拟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因此,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获得新的就业机会的重要证明文件。目前,对于离职证明记载内容的限度——即应当记载哪些内容以及不应当记载哪些内容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正确认识离职证明记载内容的限度,对于充分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对于离职证明应当记载的内容作了明确的列举,即离职证明应当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在出具离职证明时会将上述记载事项以外的内容比如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离职原因等事项记入离职证明。
笔者认为,离职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应当限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限列举的事项,而不应当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离职原因等事项。理由如下:
首先,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离职原因等事项”的记载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单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尚且不谈用人单位对于“离职”的劳动者是否存在某种程度的偏见,其对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的认识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是其主观上的一种认识或感受。即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作出认定,该认定也只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依照证据规则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其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真实”的范畴,而“法律真实”并非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因此,离职证明上的记载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对于在“客观真实”上存疑的事项,离职证明不应当加以记载。对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即使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加以认定,离职证明也不应当据此加以记载。
其次,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的记载即使客观真实,但不能据此“预知”劳动者在后续劳动关系中的工作表现及离职情形,容易导致劳动者拟就业的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误解甚至偏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表现不能代表其在未来的下一段劳动关系中的工作表现。离职原因也只反映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终止该段劳动关系的一种原由。实际上,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和报酬、晋升机会和空间、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均有可能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以及离职情况。同时,劳动者自身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技能、工作动因、努力程度、职业规划等方面也有可能随着其职业生涯的发展以及工作单位、工作岗位等方面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离职证明中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容易导致劳动者拟就业的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误解甚至偏见。
再次,离职证明大多数情况下所记载的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属于对劳动者下一阶段就业“不利”的负面描述,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实现。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不愉快”或者发生纠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会出具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情况的离职证明,而该记载往往对于劳动者下一阶段的就业“不利”,影响劳动者下一阶段就业权利的实现。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这一角度考虑,离职证明也不应当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
综上所述,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在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加以记载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其中记载的“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予以删除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若用人单位拒绝删除上述记载内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不含有“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的离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支持。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者的上述仲裁申请未予支持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记入离职证明,或者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充分知晓且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出具记载“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表现及离职原因等事项”的离职证明。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