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上映的美国电影《爱尔兰人》荣获85届纽约影评人协会奖最佳影片。影片中的主角法兰克倒卖牛排的行为也引起了法律人的探讨。法兰克在二战后当了司机,专门帮屠宰场运送牛排到各个餐馆。工作流程基本是这样的:法兰克开卡车到屠宰场牛排仓库装货,仓库工作人员将牛排装上卡车并进行清点,然后系上封条,最后由法兰克把货送到指定餐馆,并与餐馆工作人员一起开封验收。如果严格按照这个送货流程进行操作,基本不会出现牛排灭失或短少的情形。
但是,法兰克和仓库工作人员相互之间熟悉以后,仓库工作人员就不再自己跑去对车厢上封条,而是装好货以后把封条直接交给法兰克,让他自己上封条。于是空档出现了,法兰克假装给车厢上了封条,实际上却神不知鬼不觉把封条塞进了自己的袖口,然后,在运货途中把车上的牛排倒卖一部分后再系贴封条,把货送到指定餐馆。结果最后一次出手的情形是这样的:当法兰克把货送到指定餐馆的时候,接货的人把封条剪断,车门打开后,车厢里面什么都没有。法兰克因此被屠宰场老板告上了法庭,但是,因为他从没有其他不良行为,再加上请了一位能言善辩的律师,最终法兰克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并逐渐走上了黑帮犯罪的道路。
那么,电影中法兰克在送货途中将牛排私自卖掉牟利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盗窃还是诈骗呢?
有人认为,法兰克以秘密的方法取得牛排并将牛排出售给他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具体理由是:牛排装上车厢后,法兰克通过假装上封条的手段让仓库人员误以为车厢已经封上了,使得部分牛排甚至整车牛排在运送途中被法兰克偷偷倒卖,因此牛排是在屠宰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法兰克违反了受害人意志,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采用秘密手段”的法律特征,因此其行为应属于盗窃行为。
笔者认为,法兰克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牛排,对照电影中法兰克的行为,法兰克实际并没有对车厢上封条,但是却让仓库工作人员误以为已经上了封条,这应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正是在仓库工作人员认为装上牛排的车厢已经上了封条,就将完好无损地运送至目的地的错误认识下,将牛排交付给法兰克运输。因此,尽管法兰克在运送途中将牛排倒卖是秘密进行的,但是其行为的实质却建立在仓库人员产生错误认知的基础之上,并基于该错误认知而将牛排交付法兰克运输,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在盗窃与诈骗两种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罪需要从逻辑结构进行甄别。盗窃罪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第一,行为人窃取财物。第二,行为人窃取财物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第三,行为人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可以表述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然后,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财物。由此可以看出,两罪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受害人是否知情,而在于受害人对于财物的处分行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
电影中,法兰克偷偷倒卖牛排的行为,均发生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的确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如果法兰克是在仓库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从仓库中多领取了牛排并混入已经过清点的牛排中再进行倒卖,则受害人对该牛排的交付是不自愿的,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是,法兰克车厢内的所有牛排均已经经过了清点,在法兰克没有上封条却假装上了封条这种行为的欺骗下,仓库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将牛排交付其运输,符合诈骗罪“陷入行为人导致的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物”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试想,如果仓库工作人员知道法兰克实际没有上封条,是不会将牛排交付其运输的。显然,受害人的这种“自愿交付”,就是因为受了弗兰克的“骗”,而法兰克的“偷卖”行为,只不过是骗得财物之后的一种销赃行为。
电影中,法兰克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平时没有其他违规行为,律师的辩护又使得陪审团认定这样一个遵规守纪的二战老兵是不会倒卖牛排的并作出无罪裁决。这样的审判结果与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吻合,但如果适用大陆法系进行审判,结果将不得而知,至于两种法系孰优孰劣,就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了。
(作者单位:浙江省雄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