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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单位该不该赔?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7-19

【司法观点】

      劳动者已到过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也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此期间因工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经典案例】

     隆某于2014年3月15日进入A公司工作,任操作工一职。2015年5月1日,双方续签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4月30日。2016年2月,A公司以隆某于2016年1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停止缴纳社保,并于同月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2016年3月29日,隆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之后,隆某未至A公司上班。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隆某遂于2016年10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隆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该裁决,依法将隆某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诉称自2016年1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隆某是退休返聘人员。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因隆某于2016年1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自2016年1月17日起隆某已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隆某则认为,A公司从隆某入职始就知道隆某的身份信息,明知隆某于2016年1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愿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约定在2016年4月30日,也没有将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理应将劳动关系延续到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对此,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4月30日,现A公司在隆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告知隆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或签订返聘协议等,但A公司未作出上述书面约定,而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A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9日,隆某亦未持异议,故2016年3月29日之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作审查处理。

     故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退休返聘人员的性质

     我国平均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劳动者打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可以从原单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也有很多劳动者工作能力强、工作积极性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还想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这就诞生了退休返聘这一特殊的劳动群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原则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是,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享有养老保险。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这种特殊情形的退休返聘人员性质存在不同的认定。部分地区的法院倾向于认定即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则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也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倾向于认定符合前述特殊情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成立劳务关系。

     就上海地区而言,对于符合前述特殊情形的劳动者,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仅成立劳务关系。但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留用,履行劳动合同,则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是依据A公司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退休返聘人员的待遇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仅成立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仅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退休返聘人员也仅有收取劳动报酬     的请求权。如果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中未做特别约定,退休返聘人员是不享有员工待遇的,例如福利津贴、奖金补助等。用人单位解除退休返聘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也不应认定为工伤,无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或依据返聘协议约定处理。

     3、退休人员因工受伤的认定

     前文已分析了退休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若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则退休人员在此期间因工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未依法缴纳社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或补足差额。

     本案中隆某之所以提起本诉,也是希望通过法院确认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从而申请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

【公司治理建议】

     1、注意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知道劳动者的年龄,如果双方欲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注意合同期限不要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尤其是聘用将要退休的劳动者,需特别注意这个问题。本案中隆某在进入A公司工作时,实际已临近退休年龄,A公司与隆某续订劳动合同时,距隆某退休已不足一年,但A公司仍将合同期限约定至超过退休日期,导致法院认定隆某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仍与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并帮劳动者办理退工及退休手续

     2、劳动者退休后可与其订立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欲聘用退休劳动者,可与其订立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可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打算支付除劳动报酬以外的费用,也应在劳务合同中载明。

     为保证退休返聘人员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在退休返聘协议中约定退休返聘人员须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3、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年纪较大,反应能力差,从某种程度上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的概率也更高。如果用人单位决定聘用退休人员,在考虑较低用工成本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该用工风险。决定聘用之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例如雇主险,可以规避部分用工风险。用人单位需注意区分雇主险与人身意外险,这两者的收受益对象是不一样的。如果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则受益人为该退休返聘人员或其近亲属。

(更多文章详见微信“公司法研”)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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