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合作开发app的团队内,仅负责软件设计、编写、开发,直接产生app软件作品的成员对app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负责开发项目组织运营、为开发提供物质条件、对开发完成的app进行bug修复,均不属于创作行为,这些团队成员不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知识点
1、团队合作开发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谁?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3、委托开发app合同中要注意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转移内容
4、app开发团队内部成员可以约定著作权的行使方式……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后于2014年9月22日变更为刘某。
2012年上半年,鲁某、邓某、马某与张某共同参与创建、运营某移动交友平台项目。张某负责项目整体运作、市场推广,鲁某负责软件设计,马某编写软件ios版客户端开发,邓某负责ios版服务器端的开发。2012年11月,软件1.0版本开发完成。张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马某支付了4万元。
2013年下半年,刘某加入软件的开发,主要负责根据鲁某和张某的要求对软件的技术问题进行修改。2014年2月,软件升级至1.2版。
软件升级后,鲁某为更好的运营该软件,于2014年3月12日与邓某等人设立了B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鲁某与邓某签署《声明》:鲁某与邓某系交友移动应用程序开发的创始成员,在设立B公司之前共同进行ios版本的程序开发。2014年3月12日,鲁某与邓某等人设立B公司进行上述软件的继续开发和运营。鉴于此,鲁某与邓某现声明双方于B公司成立之前共同开发的程序所有材料及相关权益(包括著作权、设计文档、代码等)均由B公司承继。
2014年4月17日,B公司和张某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张某于2014年3月19日正式从B公司离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张某应把原任职期间的相关设计文件、项目代码、产品文档和合同文本等资源交还给B公司,张某不得保留任何文件及副本,且不可做出任何用途的修改和挪用……双方承诺:双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归属问题,凡涉及到B公司的产品,商品、版权、财务等事务以此为断。同日,鲁某与张某签署了《离职补偿协议书》,约定张某遵守《离职协议书》的前提下,鲁某给予张某十万元人民币的离职补偿。一旦张某发生违反《离职协议书》的行为,鲁某有权停止支付补偿,并追究张某责任。
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上述交友软件1.0版本的著作权人为鲁某,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2年11月7日;软件1.2版本的著作权人为A公司,登记号为2014SR047436,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3月6日。
2017年3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软件1.2版本(登记号为2014SR047436)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庭审中,张某和刘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确认张某和刘某为上述软件著作权的共有人。
法院认为
一、被告A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
A公司认为,其通过张某委托马某创作涉案软件1.0版的客户端程序,并通过张某向马某支付开发费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而且A公司为涉案软件创作提供了办公场所等物质技术条件。鉴于涉案软件1.2版本系对1.0版的升级,故A公司应与张某等共同享有涉案软件1.2版本的著作权。
B公司认为,马某创作的部分系鲁某委托完成,著作权归鲁某所有,故A公司对涉案软件不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本案中,首先,并无证据证明案外人马某所创作部分的计算机软件系由A公司委托,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与马某之间存在著作权归A公司的约定,故A公司对于马某所创作部分的计算机软件并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并无证据证明A公司为涉案软件的开发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即使如A公司所称其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由于这不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不能视为创作,故A公司亦无权主张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再次,在涉案软件存在不同署名的情况下,无法从涉案软件启动页面的署名直接认定A公司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综上,对于A公司主张其对涉案软件与他人共同享有著作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第三人张某是否享有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
张某认为,涉案软件开发的创意系其提出,而且其主导了涉案软件整体开发流程的安排,软件更新、改进和维护,软件的UI设计,用户条款的编写等工作,应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B公司认为,张某并未参与涉案软件的开发,只是负责市场运作;而且B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明确约定张某对涉案软件不再享有任何的权利。故张某对涉案软件不应享有著作权。
本院认为,B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归属问题,凡涉及到甲方的所有产品,商标、版权、财务等事务以此为断”。故即使张某的确参与了涉案软件的创作,但基于《离职协议书》的约定,张某不再对涉案软件享有任何的权利。因此,本院认为,张某不享有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对于张某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三、第三人刘某是否享有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
刘某认为,其于2013年3月加入涉案软件创作团队,参与了涉案软件的升级工作,署名为“Tracy”的文件均为其独立撰写,故其应享有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B公司认为,刘某参与的工作都是细节性的,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智力创作性劳动,不应享有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如前述著作权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刘某就涉案软件主要完成的工作为软件bug的修复、界面的修改以及根据他人完成的设计文案修改相关页面等,因此,刘某在涉案软件开发中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张某、鲁某、邓某等人的修改意见对涉案软件进行维护和修改。故刘某完成的工作,不属于为涉案软件提供实质性创造贡献,应属于涉案软件开发所需要的辅助性工作,刘某不应视为参与了涉案软件的创作,不应对涉案软件1.2版享有著作权。而刘某在上述维护和修改过程中形成的署名为“Tracy”的文件,亦仅表明此系刘某完成的辅助性工作,而不能视为其对涉案软件的创作。综上,对于刘某的相关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应归B公司所有
如上所述,A公司、张某、刘某对于涉案软件1.2版不享有著作权。现有证据表明,邓某直接参与了涉案软件的创作、鲁某参与了涉案软件的设计且对马某创作部分享有著作权,故涉案软件1.2版的原始著作权应归鲁某、邓某所有;根据鲁某、邓某出具的《声明》,B公司于鲁某、邓某处受让取得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故涉案软件1.2版的著作权应归B公司所有。B公司要求确认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涉案软件1.2版著作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登记号为2014SR047436的软件1.2版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并驳回张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app开发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团队合作开发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谁?
一般app都是由团队合作开发的,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结合团队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仅有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方属于创作,这样的创作主体才能成为著作权人。例如本案中的鲁某、马某和邓某,鲁某负责软件设计,马某编写软件ios版客户端开发,邓某负责ios版服务器端的开发,都是直接产生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智力活动。
而团队中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本案中张某负责的项目整体运作、市场推广,即属于“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不视为创作。而刘某负责的是软件bug修复工作,基本是在原软件基础上修改部分代码,新编写的代码所占比例极低,不能视为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仅属于辅助工作。因此,张某和刘某虽然在团队中为app软件的开发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由于两人从事的工作内容并未直接产生作品,故张某和刘某不对app软件享有著作权。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如果软件开发者是受他人委托而创作作品,受托的开发者可以和委托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协商著作权的归属。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开发者和委托人未订立委托合同的,应当认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A公司称软件是其委托马某等人开发,如A公司所述如实,则在双方未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A公司是软件著作权人。但是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委托关系的成立,故法院认定A公司不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公司治理建议
1、委托开发app合同中要注意约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转移内容
如果公司委托他人开发app,则应在委托合同中注意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著作权归属于委托公司所有。公司委托他人开发app,不仅要取得app的使用权,还要取得app的著作权,因此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app及相关软件代码、开发文档的著作权均归属于委托公司所有。否则,受托人可能以公司使用app构成侵权为由,追究公司的侵权责任,或以此要求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
第二、著作权转移问题。一般app的开发历时较久,委托费用也比较高,建议委托公司约定分期付款。如果app的开发文稿可以阶段性交付,例如第一阶段交付页面设计文稿,第二阶段交付代码设计文稿,第三阶段进行软件升级,建议约定开发文稿的著作权随委托公司的分期付款行为阶段性转移至委托公司。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委托公司阶段性取得了著作权之后,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发。如果不约定阶段性转移著作权,则一旦委托合同被解除或中止,委托公司就无法取得任何著作权。
2、app开发团队内部成员可以约定著作权的行使方式
在app开发团队内部,直接参与软件开发设计的成员均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该软件属于合作作品。
如果软件可分割,则设计不同部分的开发者可以各自行使著作权,但不得侵犯软件整体的著作权。例如,未经其他开发者许可,不得擅自发行软件。
如果软件不可分割,建议开发者协商约定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并约定违约责任,避免其中一人以不当方式行使著作权损害其他人利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