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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公司履约 员工可申请办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3-06

案情概况
 
2017年初,山东省青岛市的某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公司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须确保国有股本不变,以员工个人出资实施增资扩股的形式,授予员工股权;员工在劳动服务期限内持有股权并享受分红,期限届满且达到激励目标时,享有股权增值部分的收益,但不得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员工与公司的劳动服务关系终止时,由公司回购股权,授予新的员工,实现循环激励。为确保履约、防止纠纷,该公司向公证处咨询,希望对包括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内容的股权激励合同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了公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2017年10月16日,该公司代理人与公司员工王某共同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公证员张某首先审查核实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代理人和王某的身份,审查确认股权激励方案已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了公示。同时,公证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方案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真实有效。随后,公证员审查了股权激励合同中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重点就股份回购的程序、股权处分的限制、持股员工权益保护等向合同双方进行了告知说明,指导双方修改完善了股权授予和股权回购等合同条款,对容易产生歧义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公证员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和王某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出具了股权激励合同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司员工切身利益,法律政策性强,各方主体产权保护要求高。公证机构办理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合同公证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股东权益,确保股权激励合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
 
2、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核实激励方案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和公司章程,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议事程序,是否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公示等程序,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员工持股过程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公证机构应在审查股权激励合同内容符合激励方案要求的同时,重点认真审查合同中的股权授予人、持股人、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来源、持股方式、股权分红、退股条件、退股期限、退股价格及其计算方式等内容,确保股权激励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案例意义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2017年7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要求拓展创新产权保护公证业务,积极服务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保护,做好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公证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合同审查、合同公证、监督履行等法律服务,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依法依规进行,预防纠纷、防范风险,平等保护公司、被激励员工以及其他各类股东的产权权益。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四、专有名词解释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授予激励标的股权,对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实施激励的行为。
 
股权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案例来源:司法部发布第二批公证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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