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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之“解锁与回购”的探讨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11-16

司法观点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司应按约定解除对获授人的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依法作出回购限制性股票决议的,不影响该期解锁条件的成就。但是解锁期届至时,获授人不再符合获授条件的,无权请求公司解除限售。

知识点

1、什么是限制性股票?

2、解锁条件成就及未成就时,公司如何处理限制性股票?

3、股权激励属于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合法事由?

4、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公司如何选择?

5、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而回购股权的注意事项……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上市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A公司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均不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计划授权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授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王某为A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6月1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授予协议》,约定:王某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有权参与本计划。王某将以16.41元/股的价格获授A公司发行的35万股A股发行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王某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C)以上才具备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条件……

2012年6月,A公司发布了授予公告,王某获授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为2012年6月6日。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分别对应获授总量的40%、30%、30%,解锁期分别自2013、2014、2015年的6月7日起。2012年6月21日,王某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了股份登记手续。

2013年6月7日,王某持有的第一期40%股票经董事会批准解锁并上市流通;2014年3月11日,A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内容为:经董事会审查,公司和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公司申请第二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2014年5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王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某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王某未解锁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内容为:鉴于王某属于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员工手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情形,其已不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两份议案通过后次日,王某被免除总经理职务,2014年6月17日,王某经股东大会决议被免除董事职务。

2015年12月,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称其已达到考核等级评定为C的要求,解锁条件已成就,要求A公司解锁其持有的第二期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庭审中,A公司辩称,王某已被免除总经理职务,不再属于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且王某被给予记过处分,符合回购的规定。至案件审结之日,A公司尚未回购并注销王某所持限制性股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有权回购并注销已授予王某的限制性股权激励股票。本院认为:

A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激励对象仅限于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鉴于王某属于《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并为A公司董事会确定有权参与激励计划,以16.41元/股的价格获授A公司发行的35万股A股普通股股票,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授予协议》,并约定《激励计划》作为该协议附件,系该协议的组成部分,《授予协议》、《激励计划》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授予协议》、《激励计划》约定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授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又规定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原则上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王某持有的第一期40%限制性股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自2013年6月7日起解锁并上市流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应于2014年6月7日解锁;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数应于2015年6月7日解锁。

A公司第二批股票解锁时,王某仍然担任公司董事,其董事职务是在2014年6月12日的股东大会上被解除。换言之,虽然在公司股票解锁时王某已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但仍为公司董事,仍属于被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C)以上才具备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王某2013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C),具备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条件。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应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王某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并按照《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程序办理解锁事宜。

依据目前证据,A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时,王某已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要求解锁的条件不成立,故对王某要求对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A公司对王某所持的第二限制性股权解锁,驳回王某要求解锁第三期限制性股权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期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是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所特有的一种股票类型,获授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本公司股票,但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限制性股票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范围有限。限制性股票不同于普通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一般而言,只有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对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特殊员工才有权获授限制性股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其他八种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可见,限制性股票获授对象的条件非常严苛。本案中王某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属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法定的获授对象范围,也符合A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获授对象范围;

第二、适用于限售期与禁售期规定。限售期体现了股票的“限制性”,在限售期内,股票持有人不得将所持股票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交易;限制性股票同样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售期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限售期仅针对限制性股票获授人,限售期市场也是依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定;而禁售期适用对象更为广泛,时长为法定时长。

第三、设置的解锁条件高。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公司可以解除对股票获授人的限售。限制性股票解锁前,持有人不得将股票转让、提供担保或偿还债务。上市公司设置解锁条件应结合所处行业的特点以及公司自身的战略发展地位。本案中A公司给王某设置的解锁条件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C)以上”,不仅结合了自身实际,而且结合了王某的职务特征。

第四、只能分段解锁。限制性股票应采取分期方式进行解锁,首次解锁与授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分段解锁的每期时限也不得少于12个月,且每期解锁比例不得超过获授股票总额的50%。本案中A公司授予王某的限制性股票是分三期进行解锁,首次解锁与授予日、分期时限均为12个月,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40%、30%、30%,符合法律规定。

2、解锁条件成就及未成就时,公司如何处理限制性股票?

解锁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按约定解除对股票获授人的限售,允许其将所持股票上市流通。一旦某一期的解锁条件成就,即使公司依法通过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决议,也不影响该期解锁条件的成就。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解锁日届至时,获授人必须符合获授条件,否则无权要求公司解除限售

本案中王某在2013年度考核中达到了C,符合了2014年度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虽然A公司在解锁期届至前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王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某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回购并注销王某未解锁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但是根据A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除总经理外,董事亦属于激励对象。王某虽然被免除了总经理职务,但在解锁期即6月7日当天仍具有董事职务。因此,应认定王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且王某符合获授条件,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解锁第二期股票;当第三期股票解锁期届至时,王某既无总经理职务,亦无董事职务,已不属于A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对象。故王某无权要求A公司解锁第三期股票。

解锁条件未成就时,公司应回购获授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回购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第三、回购之后可以留存或注销。新《公司法》新增了“库存股”制度,允许公司在回购本公司股份后留存该股份作为库存股,最长不超过三年。公司也可以在回购之后直接注销该股份。例如本案中A公司选择的就是回购并注销王某所持有的未解锁股票。

3、股权激励属于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合法事由

《公司法》于今年10月26日新增的修订内容,就是专门针对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其中第三项增加了“股权激励”。自此,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股权激励项目,成为了回购的法定事由。

除《公司法》规定的“回购股权用于激励项目”之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回购的两个法定事由:

第一、终止实施情形出现。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上市公司不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另一种是激励对象不再符合获授条件。本案中王某由于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而受到了公司的处分,被公司免除了董事及总经理职务,不再符合获授条件。据此,A公司回购了王某所持股票,符合终止实施的第二种情形。

第二、解锁条件未成就。前文已述,解锁条件未成就时,公司应回购获授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因激励对象不再符合获授条件而回购股权,则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公司治理建议

1、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公司如何选择?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是两种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方式。以下我们简要分析一下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异,公司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从风险承担、公司经济状况、激励效果等角度分析,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情况的股权激励方式。

第一、激励对象支付股权款的时间点不同。限制性股票是激励对象被授权时进行款项支付;而股票期权是激励对象行权时进行款项支付。行权时间是晚于授权时间的;

第二、授予价格不同。两者都是以以下两个价格为参考标准,不得低于其中较高者: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两者所不同的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参考标准的50%,期权不得低于参考标准。在公司股价不存在大幅度波动的前提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般是低于期权价格的,相对来说,限制性股票的收益也就更高

第三、实现股权的时间点不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就是行权日,但是获授者行使权利是受到限制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先于行权日,期权获授人的行权时间一般晚于限制性股票获授人

第四、激励程度不同。由于限制性股票存在分段解锁的限制,获授人未达到解除限售的目标会有更大的工作动力与热情。此外,期权在授权时就已经确定了行权份额与价格,而限制性股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程度一般会高于期权

第五、获授人风险与亏损承担不同。由于限制性股票获授时就一并支付了价款并取得了股票所有权,因此,在限售期内股票获授人须承担亏损风险,即使行情不好也无法抛售;而期权获授人在授予日并未获得所有权,也并未支付股权价款,如果行情不好,获授人可以选择在行权日届至时不行权。

2、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而回购股权的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回购股权不仅要有法定事由,还要遵循法定程序。公司回购股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回购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决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如果是因终止实施情形出现或解锁条件不成就而回购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则应先将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其次,回购的数量与方式。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股权收购;

再次,回购中的特殊义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回购之前应当向证交所提出申请,经证交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最后,回购之后的处理。公司回购完成后,应当在三年之后进行转让或注销。转让是指限制性股票中的授予,或股票期权中的行权;注销则涉及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未成就时,公司对未解锁股票的处理方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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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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