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股权被冻结后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实际股东权利的行使。如果股权转让人已将股东权利实际转让给受让人行使,且受让人已正常参与公司经营、获取利益的,受让人无权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知识点
1、股权转让交易方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股权如何进行交付?
3、标的股权被冻结,是否影响受让人合同目的的实现?
4、交易前受让人应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5、交易过程中股权被冻结,受让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6年3月30日,A公司成立,徐某系A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徐某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提供租赁场地,由徐某经营酒吧。
2016年6月21日,徐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以12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在合同签字之日支付40万元,2016年7月21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60万元在2016年9月21日前全部付清……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徐某完全退出公司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徐某应在李某付清全部转让款后七日内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2016年7月7日,案外人起诉徐某,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26日,法院依法冻结了徐某所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后该案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9月28日法院解除了对徐某股权的冻结;2017年10月9日,徐某又在另案中被冻结股权,后因徐某履行付款义务,法院解除了对股权的冻结。
2016年7月20日,徐某配合李某办理了A公司租赁合同变更事宜,出租人仍然为B公司,承租人由徐某变更为李某,其他约定不变;2016年12月22日,在A公司的注册地址上(即租赁地址)又重新成立了C公司。同日,B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由于A公司的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希望能在同一地址注册设立另外名称的商事主体,也即C公司。
2017年11月,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0万元;而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徐某向其返还股权转让款60万元。
法院认为
一、A公司的股权是否已经交付。
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载明: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徐某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李某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李某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因此,双方对股权交付约定的时间节点是“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而营业执照、公章等的公司经营所需物品的交付是股权转让协议的从义务。由此,徐某的股权已经交付李某。工商变更登记不具有设权性。
二、A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是否已经移转。
首先,徐某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李某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租期起始日、到期日的时间节点,完全一致,在租金价格上,也完全一致;庭审中,三方也确认系由徐某将李某带至B公司处签订租赁合同。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起码在租赁的起始日期上会不一样。因此,本院可以认定李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替换了徐某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只是承租人发生了变更。由此,徐某已经将经营场所及继续承租的权利交付李某;
其次,从B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系因A公司的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以,由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出具说明,以使在同一地址能够注册设立另外名称的商事主体。
本院以为,在同一经营场所设立C公司的实质为避开诉讼,继续用A公司的资产以及租赁的场所经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徐某在上述租赁场地的酒吧投入装潢费用200余万元,其中有许多固定设施。在李某承接房屋租赁后,徐某、李某及B公司三方未对装潢、设施作出结算,仅是承租人名称发生变更。徐某也不存在移交房屋前存在故意破坏装潢和设施的可能(从股权转让款的对价来说,当然包括徐某的装潢和固定设施)。本院可以认定李某在继续承租房屋时,承接了徐某的装潢和设施。庭审中,李某以判决书、裁定书抗辩经营管理权没有移转的事实不能成立。
三、冻结股权是否导致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不能。
首先,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应当在李某付清全部转让款后七日内配合李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即履行行为有先后之分。李某以股权被冻结行使暂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不安抗辩权并无不妥。但股权被冻结不代表丧失履行能力。现股权已经解除了冻结,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次,虽然在A公司的同址上另行注册了C公司,造成A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已无必要的表象,但显然李某从徐某与A公司处取得了经营场所、经营资产,C公司才能进行经营。因此,即使冻结了股权,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也得到了大部分履行,股权价值得到了体现,李某的合同目的通过成立C公司得到了实现。
综上,在不安抗辩行使的事由消失后,李某理应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若有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故,法院判决李某向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0万元,驳回李某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股权转让交易中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股权转让交易方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方式:第一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第二是行使约定解除权;第三是双方协商解除。一般而言,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都是合同守约方,因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而行使解除权,及时止损。当然也不排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均要求行使解除权的情况。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特殊违约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则守约方可根据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如果合同无特殊约定,则当事人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使法定解除权:
第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受让人在决定受让拟上市公司股权时,是考虑到公司上市后的发展前景才决定投资的。但是公司上市的成功与否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政策。如果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很多出让人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也会有受让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理角度来看,公司未能成功上市都不构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可抗力。建议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拟定一个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当公司不能如期上市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是公司股东)回购受让人所持有的股权;
第二、一方预期违约,即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出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股权二次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股权的,应视为出让人预期违约。受让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满,即可要求解除转让协议;
第三、一方延迟履行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义务。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价款,出让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股权;
第四、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即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李某的合同目的是受让股权,根本目的实际是取得A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从而通过经营酒吧而获利。
2、股权如何进行交付?
股权是一种无实体形态的财产,不同于普通物品的交付,不可能通过物理形态的转移、改变实际占有来进行交付。公司法和合同法亦未对股权交付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转让人应履行以下几个行为来完成交付义务:
如果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则转让人应及时将转让协议提交给公司,并要求公司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最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是对外转让股权,则转让人应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先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诺,避免协议签订后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需承担无法交付股权的违约责任。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人应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完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和公司章程的变更,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
3、标的股权被冻结,是否影响受让人合同目的的实现?
一般情况下,如果交易标的物被冻结,会影响到标的物的交付。但前文已述,股权不同于普通物品,无需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进行交付。即使股权被冻结,仍然不影响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也不影响受让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等财产性权益。但是一旦股权被冻结,就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会影响股权情况的商事外观。
前文已述,股权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一般是受让股权,从而实现参与公司经营获取利益的根本目的。从表面上看,股权被冻结会导致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股权冻结并不会影响受让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正常获取分红利益。
因此,如果受让人不存在特殊合同目的,只要转让人已实际将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享有,即使标的股权被冻结,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虽然徐某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被冻结,但是徐某已实际将A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转让给李某享有,李某能否从酒吧经营中正常获取利益,应视为李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在本案诉讼进行时,徐某所持有的股权已被法院解除冻结,李某完全可以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法院认定李某无权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治理建议
1、交易前受让人应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受让人在拟受让标的股权之前,应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第一、标的公司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股权都是出于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要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查,避免将资金投入“夕阳产业”;
第二、标的股权的调查。标的股权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股权所有人与转让人是否一致,股权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股权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如果所有人与转让人不一致,受让人要警惕无权处分的风险。如果股权被查封、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建议受让人终止交易;
第三、股权转让人的调查。股权转让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转让人的出资情况、财产状况等。如果股权转让人对外负有大量债务,且存在失信记录,建议受让人慎重进行交易,因为一旦转让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股权作为转让人的合法财产,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
2、交易过程中股权被冻结,受让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标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权利救济:
第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转让人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再支付转让价款或转让尾款,则受让人可以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转让价款或尾款。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受让人不要轻易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受让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解除转让协议。前文已述,如果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受让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解除后,受让人可要求转让人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果因转让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受让人还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须在股权被冻结的期间内行使。如果法院已经解除了对股权的冻结,此时受让人应按合同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而无权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建议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例如:转让人未在约定日期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按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受让人有权以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