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中认定股东抽逃出资与返还出资的特殊性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3-20
司法观点
夫妻双方共同设立公司且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公司及彼此的行为知晓且默许。如其中一方抽逃出资,即使另一方未实际实施协助行为,也应认定双方构成共同抽逃出资。一方返还出资且未明确返还哪一方抽逃金额的,应认定双方均返还出资。
知识点
1、“夫妻店”中一方抽逃出资,应认定双方共同抽逃
2、 “夫妻店”中一方返还出资,应认定双方均履行返还义务
3、公司在除名前应先催告抽逃股东
4、拟被除名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
……详情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