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协商不成可通过鉴定来确定股权价值。如公司账务账簿资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则不应以审计结果认定股权价值。股东以实际投资数额作为收购价,且公司无证据证明该数额不合理的,应以股东主张作为合理价格。
知识点
1、什么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2、 “合理价格”如何确定?
3、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期限
4、公司明确拒绝股东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可直接起诉……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2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为5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张某系A公司股东,出资100万元,持股10%。
2016年6月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一事进行表决。张某到会并投反对票。2016年8月17日,张某向A公司发函,要求A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A公司未予回应。
2016年10月,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以100万元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A公司10%股份。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A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张某虽未参加该股东会,但已明确表示反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根据以上规定,张某有权要求A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且A公司在收到张某发出的要求收购其股权商洽涵后未予回复,现张某提起诉讼,于法有据。
关于张某要求A公司以100万元价格收购其股权是否合理问题。本院认为,要求A公司以100万元价格收购其股权是合理的,理由为:
首先,A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资产情况,不能以此确认张某股权现有价值。公司发生以上三种情况,股权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谓合理价格,首先应由股东及公司根据公司真实性资产状况协商确定。如果股东与公司出于诚信而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能够找到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确认。一旦异议股东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委托相关单位对股东所持股权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而鉴定的依据就是公司的会计账簿。
在本案中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确认张某股权的现有价值,本院要求A公司提供了从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张某对A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进行了质证,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存在转移、侵占公司资产行为,A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朱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会计账簿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不同意以此作为鉴定股权价值的依据。A公司认可,其以自有房屋代朱某向其他退出股东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同时,从A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看,朱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往来,且金额巨大。由此可见,A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不能客观反映其资产状况,也不能作为确定张某股权现有价值的依据。
其次,A公司资产现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确认张某股权现有价值。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庭审中陈述,A公司以其自有房屋代其支付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款,A公司已将房屋收回。但是,A公司未能证据其是否将房屋收回,其能否将房屋收回也不确认。因此,应当认定A公司资产尚不确定,且系A公司自己导致,应当由其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主张的收购价格不合理。A公司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真实、精确记载公司财务状况,导致公司资产不清,无法确认公司股权价值。A公司也不能明确其公司现有资产状况,但认可资产大于负债。A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都不能确认资产状况,张某作为小股东自然更无从知悉。在此情况下,张某要求A公司以实际出资金额100万元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A公司财务状况不清,资产不确定,无法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张某股权现有价值,此种情形系由A公司造成,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现张某要A公司以其实际出资金额100万元价格收购股权,在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该主张不合理情况下,应以该价格作为收购价格。
因调解不成,故法院判决A公司以100万元价格收购张某所持股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中“合理价格”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什么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是指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如果股东对以下几个决议事项投反对票,则该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分红。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第三,公司拟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案中A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为5年,现A公司召开股东会欲延长经营期限,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张某对该决议投反对票,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异议股东。张某有权要求A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的10%股份。
2、“合理价格”如何确定?
异议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公司应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所处股权。其中,“合理价格”应按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首先,由异议股东和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公司法未规定合理价格的确定方法,也未规定数额范围。因此,异议股东与公司有协商的自由。但是本案中经法院调解,A公司与张某仍未能协商一致,故应按其他方法确定。
其次,通过鉴定确定股权价格。股东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可以双方委托第三方对股权价格进行鉴定,进入诉讼阶段亦可以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鉴定的前提是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完整,且与事实情况一致。本案中A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往来不规范、财务情况混乱的问题,故公司的会计账簿记载与事实严重不符,无法作为鉴定股权价值的依据。
最后,如果前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股权价格,则在公司无证据证明异议股东主张不合理的情况下,应按异议股东主张的价格作为合理价格。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收购价格为100万元。考虑到张某实际出资为100万元,且公司认可其目前资产大于负债,故以张某实际出资价格作为收购价格,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决100万元为收购的合理价格,合法合理。
公司治理建议
1、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期限
异议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建议异议股东以发函行使向公司行使收购请求权,并在函件中明确收购的价格与条件。
如公司拒绝收购,异议股东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异议股东超过该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公司明确拒绝股东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可直接起诉
原则上,公司法规定了只有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对法定事项进行表决,且已明确拒绝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以股东未对决议投反对票为由,驳回股东的收购请求。我们此前发布的《异议股东未对分红决议投反对票,能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