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任免的规则,并据此解除董事职务。但当董事不存在章程规定情形,亦不存在法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时,公司不得无故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否则董事有权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董事任免决议。
知识点
1、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董事的任免规则
2、公司可以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
3、董事可以随意辞职吗?
4、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除解除职务外,公司还可以要求赔偿
5、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4年11月30日,A公司的新章程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2016年4月27日,A公司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将于2016年5月20日下午14:30召开股东大会,并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及会议地点。2016年5月9日,持有A公司3.48%股份的股东徐某向A公司提交临时提案,提议免去林某独立董事职务,增补刘某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6年5月20日,A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徐某提出的免去林某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某议案》)。本次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6.5%,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3.28%,反对股占46.31%,弃权股占0.41%。本次会议后,林某被免去独立董事职务,刘某成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7年1月19日,A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的选举通过累积投票制进行差额选举,最终选举产生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某未当选。本次会议后,刘某因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而不再担任独立董事。
2016年7月6日,A公司的股东B公司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16年5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林某议案》部分。庭审中,B公司称,独立董事林某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可撤换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故A公司无权免除林某职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法院认为
一、2016年5月20日股东大会通过的《林某议案》存在决议内容和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属于可撤销的瑕疵决议。
公司章程是经股东合意形成的调整公司组织规程与行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应当得到全体股东的遵守,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或表决方式如果违反章程规定,应当认定该决议存在瑕疵。
关于决议内容。A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A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十条规定,除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A公司的独立董事林某具有上述可免职情形,故涉案股东大会罢免林某独立董事职务属于无故免职,不符合章程规定。
二、基于A公司已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事实,诉争的有瑕疵的《林某议案》不再有撤销的必要。
A公司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了独立董事,原瑕疵决议《林某议案》的实质内容已被新决议覆盖。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对经营事务的管理均通过公司机关来完成,股东大会即为平衡股东利益,解决内部冲突的自治机关,如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也应当尽力由公司自行解决,尊重并促使内部处理机制发挥作用,减少司法干预。
本案的实质争议内容在于对独立董事的任免,对此A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仍将刘某作为侯选人之一,采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差额选举制和累积投票制选举了独立董事。在新决议形成后刘某不再是A公司的独立董事,且原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林某也不再有被恢复独立董事职务的现实可能性,至此原瑕疵决议《林某议案》的实质内容已被新决议覆盖,A公司在独立董事的任职问题上应执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新决议,故对已经失去执行效力的《林某议案》再行撤销之处置,并无实际意义。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董事的任免规则
公司董事的选举、免除、更换规则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事项,公司有权通过章程规定来自行决定董事的任免规则,包括如何选举董事、由谁来选举董事、表决比例、什么情况下可以撤换董事等。但以下几项内容必须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董事任免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的任免是以提案的形式,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最后讨论通过形成有效董事任免决议。董事长或公司其他机构、人员是无权决定董事任免的。
第二、董事每届任期的上限。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每届董事的任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但是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例如本案中存有争议的董事职务之争就是独立董事。
2、公司可以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吗?
董事的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但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无理由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前文已述,董事任免要形成合法有效的任免决议,否则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董事职务。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董事职务,例如本案中A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几类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对于这些人员,公司不得选举其担任董事职务,否则选举无效。如果这些人员已经当选董事,公司也应在发现董事符合以下几类情形时,及时解除该董事职务:
第一、董事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董事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
第二、董事因职务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常见的犯罪有贿赂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董事或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董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负有个人责任,且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董事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董事既未出现章程规定的可解除其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则公司不得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董事职务,否则解除决议将会因违反公司章程而可撤销,或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A公司作出的《林某议案》就因此被法院认定具有可撤销事由,但由于客观上A公司又作出了新决议覆盖原决议瑕疵,且林某已不具有恢复独立董事职务的现实可能性,故法院未判决撤销该决议。
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公司能否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这一问题尚存有争议。但我们认为章程作此规定并未实质干涉股东会对于董事任免的权利,且实践中很多公司的董事是由法人股东各自指派的,法人股东指派的董事在董事会占有一席之地对于其保护权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允许公司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则将会给大股东制造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机会,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将董事会成员全部更换成自己指派的董事,那董事会就完全体现了大股东的单方意志。
3、董事可以随意辞职吗?
如董事因客观条件受限或其他私人原因无法或不愿继续担任董事,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不得随意辞职:
第一、未及时改选。一般情况下,公司在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前就会选举产生下一届董事,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不得辞职,仍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则上,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最少为3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最少为5人,如果董事辞职后会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前述人数,则董事不得辞职。
公司治理建议
1、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除解除职务外,公司还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首先,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其次,如果董事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违规进行自我交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私收佣金等,公司对董事的违法收入享有归入权,公司可要求董事将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所得的收入全数交付给公司。
最后,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董事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也有权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2、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2019年4月29日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有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的权利。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应以公司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几个因素酌定补偿的数额。
如果董事与公司签订后委托协议或其他任职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来酌定补偿的数额。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