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标的公司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而股权交易的标的是出让人个人所有的股权,两者归属于不同主体。受让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取得股权所有权、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而非取得标的公司资产。因此,标的公司资产被拍卖不影响受让人合同目的实现。
知识点
1、标的公司资产被拍卖,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出让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标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4、进行股权交易前受让人应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5、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解除权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系黄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全部实缴。2015年5月13日,周某与A公司唯一的股东黄某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由周某收购A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500万元。5月16日,周某向黄某汇款500万元整。7月18日,A公司向周某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但黄某迟迟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9月,A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印章均被人民法院拍卖。2016年5月,登记在黄某名下的A公司100%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
2017年3月,周某将黄某诉至法院,以A公司资产和标的股权被冻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收购协议书》。庭审中,黄某辩称,周某与其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时已获悉A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约定500万元转让也已经考虑到公司的特殊情况,且周某已经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A公司资产被拍卖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与股东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产生两种权利形态,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本案A公司的资产应当归该公司所有,周某的股权由周某持有。且周某在与黄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黄某对A公司资不抵债的风险进行了告知,周某亦已明知所存在的风险,现周某以A公司的资产被拍卖致使其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其次,关于黄某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标的股权被冻结能否成为周某行使法定解除权事由的问题,周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500万元后,A公司已向周某出具出资证明书,周某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发生交易的第三人,与股权移转本身没有关系,不能以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就否定周某取得股权,据此,对于某而言,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质目的已实现。
周某以“因黄某的原因,长达几年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致使无法进行股权操作”为由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周某所称“无法进行股权操作”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直接目的,亦与周某已作为A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相悖。故,未办理变更登记并非周某行使解除权的法定事由。
综上,周某、黄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周某以股权转让后A公司资产被拍卖及黄某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权被冻结致使股权转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事由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标的公司资产被拍卖,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首先需要说明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而公司资产就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而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标的是股权,股权的所有权属于出让股东个人。这两者需要严格区分。
无论是何种转让交易,一般情况下受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取得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如果无法取得所有权,则可以认定受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是公司资产转让交易,则标的公司资产被拍卖会导致受让人无法取得公司资产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是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但是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标的是出让人个人所有的股权,公司资产是否被拍卖,与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所有权无关。故,受让人不得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出让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是一种性质比较特殊的无形财产,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在股权交易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代表着受让人取得了标的股权的所有权,因此办理变更登记是出让人最重要的一项义务。
但是股权交易的特殊点在于,对于受让人而言,能够取得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是比取得股权所有权更重要的一个目的。因此,即使出让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只要受让人实现了成为公司股东的目的,受让人就不得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当然,如果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出让人未在XX天内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届时,受让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让人行使的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与前文所述的法定解除权是不同的。
3、标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标的股权被冻结所产生的后果之一就是标的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这与前文所述的出让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相类似,只要受让人已实际享有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利,就不得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此处不再赘述。我们此前发布的《股权被冻结,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也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进行股权交易前受让人应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受让人在拟受让标的股权之前,应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第一、标的公司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股权都是出于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要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查,避免将资金投入“夕阳产业”,也要避免被标的公司进行的夸大宣传所欺诈。此外,如果标的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或有严重的财务危机,则应慎重考虑交易。本案中周某在进行交易时已明知A公司的特殊情况却依然进行交易,最后导致了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后,公司资产全部被拍卖的尴尬局面;
第二、标的股权的调查。标的股权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股权所有人与转让人是否一致,股权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股权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如果所有人与转让人不一致,受让人要警惕无权处分的风险。如果股权被查封、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建议受让人终止交易;
第三、股权转让人的调查。股权转让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转让人的出资情况、财产状况等。如果股权转让人对外负有大量债务,且存在失信记录,建议受让人慎重进行交易,因为一旦转让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股权作为转让人的合法财产,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本案中周某受让股权后,尚未进行变更登记之前,标的股权就作为黄某的个人财产被法院全部冻结。一旦标的股权也被法院拍卖,周某就会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花了500万元得不到任何股权,只得到一家无任何资产的公司。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解除权
大部分股权受让人会注意约定出让人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但往往会忽略约定解除权。对于数额巨大、时间较长的股权交易而言,约定多种解除情形,在形势有变的情况下及时退出交易,是非常必要的。
常见的解除情形例如:出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标的公司未能达到承诺的销售业绩等。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受让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及时止损。
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比较高,一般情况下很难达到行使条件,且须解除方承担举证责任。而约定解除权自由度比较高,只要条件成就即可解除。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股权受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特殊目的,则应在合同中载明,有利于日后行使法定解除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