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公司未通过决议延长期限的,符合公司解散事由。但如果股东起诉要求强制解散公司的,法院应审查公司是否符合强制解散的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股东以实际行为延续公司经营的,不应被强制解散。
知识点
1、公司被强制解散应符合哪几个条件?
2、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可以决议延长期限
3、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又未决议延长期限,一定会被强制解散吗?
4、不同意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异议股东可通过股权回购退出公司
5、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决议延长期限的风险……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05年11月23日,A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即200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3日。公司股东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股60%和40%。A公司章程规定:出现章程第四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情形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2016年2月3日,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4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后因乙公司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丙公司将A、甲、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该案经生效判决确认后经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1月23日,A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甲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持股60%和40%。
2016年10月,甲公司以经营期限届满且未决议延长经营期限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散A公司。庭审中,A公司表示同意解散,而丙公司作为第三人称其于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23日才办理变更登记,对此前公司情况不了解,不同意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公司经营期限期为十年,自公司的成立日期即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第四条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情形的,予以解散和清算。A公司章程虽约定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即200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3日,但此后公司股东并未形成新的决议修改章程,且修改公司章程只是延续公司经营期限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2015年11月23日经营期限届满的15日内并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反而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后乙公司又对外转让股权,并通过函件和通知的方式告知B公司,将其股权转让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并不愿意按公司章程约定解散公司,而是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公司经营期限,而且丙公司在受让股权后可以通过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此获得利益,而甲公司在明知乙公司将其股权转让丙公司行为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形下,以经营期限届满为由解散公司,必然损害股权受让方即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公司强制解散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被强制解散应符合哪几个条件?
对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法院基本的审理原则是调解为主,因为公司的解散会对股东权益、公司债权人权益以及公司员工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应谨慎裁判。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严格审查公司是否符合下列强制解散事由: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公司对外大量欠付债务无力清偿,而公司也因没有运营资金而停产歇业;
第二、股东关系陷入僵局或破裂。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也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控制着公司命脉。如果股东内部出现关系破裂或陷入僵局,则可能严重影响到股东会的日常运营。尤其是人合性强的有限公司,股东关系僵局会直接导致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受到阻碍。股东僵局最大的影响在于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这一点在股权配置不合理的公司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本案中的A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持股比例为50%:50%,难以形成“2/3多数” 的表决通过比例。只要两名股东关系破裂,就无法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有效决议。我们此前发布的《警惕!50%:50%股权结构,引发持续盈利的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就出现了这种股东僵局,最终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
第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进行投资入股的最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公司经营而获益。如果公司的存续不能使股东获益,反而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则股东无法实现投资入股的目的,公司也背离了设立的初衷。
第四、公司经营困境与股东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解散是最严重的结果,也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考虑判决公司强制解散。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须同时满足上述各项条件,法院方能强制解散公司。我们此前发布的《五年不经营且股东关系破裂,为何还不能解散公司?》(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可以决议延长期限
如果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想要延长经营期限,可由股东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后,应携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及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3、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又未决议延长期限,一定会被强制解散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五种公司应当解散的事由,其中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是公司被解散的法定事由,而非公司应当被强制解散的事由。换言之,如果公司出现了第一百八十条的情形,公司可以解散,但如果公司股东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院应当审查公司是否符合前文所述的强制解散的条件。因此,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且未决议延长期限,不一定会导致公司被强制解散。
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但未决议延长期限,但是A公司此时的经营状况良好,股东之间未出现矛盾或僵局。此外,A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且甲公司认同该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均表明两名股东均不存在要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的意图。如果法院判决A公司的强制解散,不仅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且也会损害股权受让人丙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建议
1、不同意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异议股东可通过股权回购退出公司
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无需股东全体一致同意,实践中可能存在部分股东想要继续经营,而另外一部分股东想要解散公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对延长经营期限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股东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异议股东应及时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最迟不得超过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
关于公司收购异议股东所持股权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合理价格”如何认定?》(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供参考。
2、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决议延长期限的风险
如果公司决定继续经营,应当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决议延长期限,并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证照。即使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才决定要继续经营,也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第一、公司被强制解散。本案中A公司未被强制解散是由于A公司不存在强制解散事由,如果公司股东恰好存在矛盾,又有其他经营问题,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公司强制解散;
第二、被行政处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