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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公司怠于改选,为何董事不能要求变更登记?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5-29

司法观点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改选期限,但如果章程未做特殊规定,且董事任期届满后公司尚未改选形成董事变更决议的,即使公司存在怠于选举情形,原董事也无权诉请要求公司变更董事登记。

知识点

1、变更公司董事登记必须有股东会决议

2、公司进行董事改选是否有最晚期限?

3、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改选期限

4、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除董事职务?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2年11月9日A公司成立,孙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公司董事。A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2017年7月28日,刘某向孙某寄出董事辞职报告,载明:本人现为A公司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成立时的章程规定,本人在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现本人的董事任期已满并早已超期,今本人无意继续留任公司董事职务,特向股东会、董事会正式提出辞职,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尽快予以安排,并及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A公司收到刘某的辞职报告后未予批准,也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故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将A公司的董事由刘某变更为其他人。庭审中,A公司辩称,公司尚未进行董事改选,故在新董事上任之前,刘某应继续履行董事职责,故不同意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法院认为

公司经营事项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为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履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A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任期为3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及A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的任免需要由股东会决定,即便董事任期届满,在没有召开股东会进行改选的情况下,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的职责

本案中,刘某为A公司的董事,任期为3年,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但2015年,刘某的任期届满后,A公司并未就董事改选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故,刘某仍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责。刘某向孙某提出的董事辞职报告为刘某的单方意思表示,A公司或A公司股东会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将A公司董事由刘某变更为其他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董事辞职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变更公司董事登记必须有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如果公司需要改选董事,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并形成有效决议。在决议形成后,公司方可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前往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公司尚未就董事改选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董事是无权要求变更工商登记的。本案中A公司未进行董事改选,也未形成有关决议,因此刘某在A公司未形成董事改选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变更公司董事,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公司进行董事改选是否有最晚期限?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任期届满后未及时改选时,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但是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公司董事的“及时”改选是否有合理的期限限制。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很多公司怠于或故意不进行董事改选,导致原董事无法辞职的情况。本案中刘某的董事任期于2015年10月29日就已经届满,然而直至起诉时,A公司仍未进行董事改选。A公司在刘某的董事任期届满后两年内都未进行改选,且无延迟改选的合理理由,应当认定A公司存在怠于改选的行为。

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改选董事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到董事的合法权益,是对董事离职自由的限制。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大部分法院并不会对公司改选的“及时性”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于公司改选董事最晚期限的统一审理标准或主流裁判观点。本案中法院亦是如此。我们发现,法院不对公司董事改选期限进行审查,主要还是由于公司缺乏明确的改选期限规定。如何进行董事改选、什么时候进行董事改选,都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原则上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没有对有限公司的董事改选期限进行规定,但是对股份公司的董事补选作出了规定。改选是指董事人数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更换董事人选,而补选是指董事人数少于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对缺位董事进行选举。如果股份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在出现缺位情形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公司治理建议

1、有限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改选期限

前文已述,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董事改选,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会对公司是否怠于进行董事改选进行审查。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改选期限,例如在本届董事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改选,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果公司章程作出了特殊规定,在遇到公司怠于改选的情况时,董事可以依据章程要求公司进行改选,或者起诉要求公司进行改选。

即便不诉请公司进行改选,在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公司是否存在怠于改选的情形进行审查,这对董事也是非常有利的。

2、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除董事职务?

董事的任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而且最高院民二庭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了公司和董事之间是委托关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但这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解除董事职务,公司的董事任免决定应当形成合法有效的任免决议后方可解除董事职务

此外,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董事职务,例如: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了几类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对于这些人员,公司不得选举其担任董事职务,否则选举无效。如果这些人员已经当选董事,公司也应在发现董事符合以下几类情形时,及时解除该董事职务

第一、董事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董事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

第二、董事因职务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常见的犯罪有贿赂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董事或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董事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负有个人责任,且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董事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能否违反章程规定随意解除董事职务?》(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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