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来实现对债务提供担保目的的,应当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如果实际权利人约定持股人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即使持股人是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也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要求查账。
知识点
1、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要求查账
2、工商登记的股东一定能要求查账吗?
3、股权代持和股权担保中严格限制持股人的权利
4、隐名股东怎么查账?……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秦某持股90%,刘某持股10%。
2014年5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3500万元的专项融资服务。
2014年6月3日,A公司股东秦某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秦某将所持有A公司股权中的9%以900万元转让给B公司,款项于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2日内支付……秦某于2015年5月31日前以900万元回购本协议所转让的全部股权……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回购期满前,B公司对标的公司不享受股东分红权利,也不承担标的公司属于股东应承担的任何负债义务。后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B公司成为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但2015年3月31日前秦某并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2016年3月31日,B公司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按《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立即回购B公司所持有的A公司9%的股权并支付回购款900万元。该案经已生效的2463号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秦某应向B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3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函要求行使知情权,A公司以B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为由予以拒绝。2017年4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重大合同供B公司查阅、复制。
法院认为
已经生效的2463号民事判决认为“秦某以收取B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形式,在股权回购期内使用B公司支付的资金,并支付固定比例利息,双方当事人缔结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转让股权,讼争协议虽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是秦某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对B公司提供的借款进行担保,B公司与秦某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秦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亦约定“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回购期满前,B公司对标的公司不享受股东分红权利,也不承担标的公司属于股东应承担的任何负债义务”。
综上,应当认定B公司与秦某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关系,B公司对A公司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亦即B公司并无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知情权的目的与价值是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在B公司不存在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其知情权存在价值也不复存在,B公司以工商登记显示其为A公司股东为由主张股东知情权,亦无支持的实际意义。
故,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要求查账
能够行使知情权要求查账的必须是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登记在工商信息上,或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人,在公司没有对股东身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而无需股东再提交出资、参与公司经营等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有的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是该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其持股期间受到损害,且该股东有证据予以证明,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股东起诉时不再具有股东身份,也可以要求查阅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2、工商登记的股东一定能要求查账吗?
原则上,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可以要求查账的,法院也会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对股东资格提出了异议,法院也会实质审查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实践中常见的虽然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但不能要求查账的股东主要是名义股东和股权担保这两种。名义股东是依据代持协议代持股权的人,而股权担保就是本案中B公司这种情形,秦某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实际上是以股权作为融资借款的担保,并不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行为,这就是股权担保。
在股权代持中,如果隐名股东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不承担股东义务的,法院可能会依据代持协议的约定驳回名义股东要求查账的请求。我们此前发布的《股东为何不能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中详细阐述了这种情形,可供参考。
在股权担保中,由于不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行为,股东资格也比较难被法院认定,尤其是双方明确约定了债权人(股权受让人、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法院更加不会认定债权人的股东身份。例如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但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B公司与秦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股权交易,而且双方也明确约定了B公司在持股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不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无权要求查账。
公司治理建议
1、股权代持和股权担保中严格限制持股人的权利
在股权代持和股权担保中,名义股东和债权人都是工商登记上的持股人,实际权利人应当通过协议方式严格限制持股人的权利,约定持股人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即使持股人能够享有股东权利,实际权利人也要严格限制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例如要求持股人在股东会开会前将相关事宜告知实际权利人,在实际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代表实际权利人行使投票权。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在持股人的名下,持股人也有可能会擅自转让股权,或者登记在持股人名下的股权被拍卖、冻结、被继承等,这些都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风险。因此,实际权利人也要时刻关注持股人的动态,一旦发现持股人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立即要求解除代持关系或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隐名股东怎么查账?
隐名股东是否能要求查账,虽然理论界还有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查账,因为隐名股东并不是登记在工商信息、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上的人,其股东身份仍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要求查账,有两种途径:
第一、可以通过名义股东进行查账。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行使查账权是没有问题的,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查阅、复制的资料提交给自己查看,以达到查账目的;
第二、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自己查账,建议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待生效判决确认了股东身份后,再要求查账。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