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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账册被法院查封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07-15

司法观点

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公司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使公司财务账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知识点

1、哪些人是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2、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清算不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不要随意在清算报告上签字

4、清算组成员清算不当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09年6月8日,法院作出133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果C公司未在2009年8月8日前偿还A公司欠款300万元,则由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B公司在2009年8月9日前给付A公司欠款300万元。

2009年9月21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于2009年10月15日查封扣押了B公司2007年至2009年的记账凭证、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费用明细账等账册。2015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11111号民事裁定书,以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B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于2010年12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当时B公司的股东有张某、胡某等共计8人。

2017年5月,A公司将B公司8名股东诉至法院,以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8名股东对B公司欠付的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B公司8名股东辩称,其已依法组成清算组,但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财务账册被法院查封扣押,故无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不存在怠于清算的情形。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B公司8名股东是否怠于履行对B公司的清算义务;2.B公司是否已处于无法清算的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B公司于2010年12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本案诉讼,B公司的股东尚未成立清算组,也没有申请强制清算。鉴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呈现出的B公司7名股东或下落不明、或身份信息存疑的情况,本院对清算组组成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B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没有成立清算组,也没有申请强制清算,至今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清算工作,故应当认定B公司8名股东怠于履行对B公司的清算义务

2015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第11111号民事裁定书,以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B公司2007-2009年的财务账册,但不能得出因执行程序导致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因此导致B公司股东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结论

根据立法精神以及审判实践可知,当股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出现人民法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时,应当认定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B公司的状态属于无法进行清算,而且该状态与徐滨等人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密切相关,故B公司8名股东应当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哪些人是负有清算义务的人

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是指应当组成而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是公司股东;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是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不一定是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是指公司自动进行清算或强制清算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对于公司自行清算的情况而言,有限公司清算组是由公司股东组成的,股份公司的清算组是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对于强制清算的情况而言,清算组成员是由法院指定的。

如果公司清算组清算不当而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应当起诉清算组成员。但如果公司未经清算直接注销或怠于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应当起诉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本案中B公司于2010年12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依法应当解散,B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然而直至A公司起诉,B公司尚未成立清算组,显然属于怠于清算的情形。B公司8名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负有清算义务的人,A公司可以起诉该8名股东。

2、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清算不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清算不当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毁灭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如果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如果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8名股东直至A公司起诉都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形。此外,由于B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务账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A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1、不要随意在清算报告上签字

一般情况下,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的人都是有资格组成清算组成员的人。但是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为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手续,会让某些非清算组成员“帮忙”凑人头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帮忙”签字的人是否要与清算组成员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尚存争议,但是为避免风险,建议不具有清算组成员资格的人不要随意清算报告上签字

另外,如果被公司或公司股东要求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应谨慎为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时的承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们此前发布的《非公司股东,为何被判决承担清算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清算组成员清算不当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的主要有三种职权:第一、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同时进行公告;第二、处理财务事宜。例如清理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第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义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所以应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和债权人方可追究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责任:

第一、清算组成员存在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

第二、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三、债权人遭受了损失。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第四、清算组成员的主观过错与债权人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在清算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须承担未通知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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