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出资款属于公司资产,股东无权要求返还,股东仅能在公司经依法清算、清偿债务后仍有资产剩余的情况下,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但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其本人亦存在过错,无权要求其他股东赔偿损失。
知识点
1、股东在哪些情况下要对公司进行清算?
2、股东在哪些情况下要承担清算不当的赔偿责任?
3、股东在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4、公司可以合法限制股东的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30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邓某、刘某和李某,分别认缴20万元、15万元、15万元,邓某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2008年12月9日,A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16年,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A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等材料,法院生效判决判令A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供刘某查阅。在该案执行中,邓某诉称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已灭失,无法提供。法院终结该案执行。
刘某认为A公司股东邓某、李某未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且未能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导致A公司无法清算,刘某也无法要求分配A公司财产,造成了刘某15万元出资款的损失。刘某遂于2017年将股东邓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李某赔偿出资款损失1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根据A公司工商档案的记载内容,刘某、邓某、李某系该公司的股东,邓某为执行董事,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任总经理,李某任监事。2008年12月9日,A公司被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刘某主张因邓某拒绝提供公司账目,公司无法清算,刘某也无法要求分配公司财产,只能向邓某、李某要求进行出资款及利息的赔偿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清算组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由此可见,刘某、邓某、李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均有义务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清算,但其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刘某虽主张向另外两名股东多次要求清算未果,但其亦未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申请强制清算,因此导致该公司至今未清算;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故本案A公司未经清算,无法确定其剩余财产,刘某作为股东不能直接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款系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金,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凭借其出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不再享有对出资款的所有权,故股东的出资款不存在退还或赔偿的问题。
且,所谓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营保持与抽象的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公司现实资产,其着眼点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在于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但公司的经营存在风险,有可能盈利也可能产生亏损,故刘某要求参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并以此计算其损失数额的主张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股东刘某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以财务账簿灭失为由要求另外两名股东邓某、李某按照刘某的出资额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股东在哪些情况下要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股东,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解散,但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第三、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本案中A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三名股东应于2008年2月25日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公司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
2、股东在哪些情况下要承担清算不当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或存在清算不当的情形,在股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由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股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逾期成立清算组。如果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文件财产灭失。如果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或未进行有效清算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已知债权人不要求该笔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只要公司清算时知晓欠款情形,就应当通知该债权人。
第四、股东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不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赔偿损失,公司登记机关也有权责令退还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自行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第六、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如果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李某、邓某均为A公司股东,均负有对A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然而自2008年12月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来,三名股东均未履行清算义务。A公司的财务资料丢失、无法清算,三名股东均负有过错,A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三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刘某作为股东之一,本身亦存在清算责任与未及时清算的过错,刘某无权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在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首先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其次,清算组要依据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如公司财产仍有剩余,股东方可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因为出资款自出资完毕后就转变为公司资产,股东不再享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要求公司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刘某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无法律依据,即使刘某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也应当经公司依法清算且清偿完毕所有债务之后方可进行。现A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刘某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公司可以合法限制股东的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
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之一,但如果股东存在如下情形,公司可以合法限制股东的该项权利:
第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只要股东未全部出资到位,公司都可以对其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
第二、股东抽逃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限制股东的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作出限制决定。但如果章程未明确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并形成有效决议。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