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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用公司分红款进行增资?

作者:李慧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9-11-22

司法观点

公司已经依法向股东发放了分红款的,股东可以用分红款支付认缴新股的增资款。但如果公司尚未形成分红决议,或形成了分红决议后未实际向股东支付分红款项的,在未进行合法的“债转股”之前,股东尚未实际占有“分红款”,不得以此进行增资。

知识点

1、股东未在期限内缴纳增资款,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股东能否用公司分红款进行增资?

3、股东应当慎重认缴新股

4、如果公司增资没通知股东认缴,股东如何救济?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07年4月4日,胡某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了A公司股东。同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胡某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公司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由孙某认缴700万元,胡某认缴200万元。后孙某和胡某向公司缴付了全部增资款。

2009年9月1日,A公司再次进行增资,由胡某认缴875万元、孙某认缴3525万元。后胡某向A公司缴付了全部增资款。

2014年,A公司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履行出资1075万元的义务并赔偿未履行出资义务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庭审中A公司称胡某向A公司缴付的1075万元出资是A公司的资金,并非是胡某本人出资。而胡某辩称,该1075万元是A公司应当支付给其的分红款项,其有权用该分红款项来缴付增资款。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胡某使用A公司资金进行增资是否属于未履行增资义务,就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胡某增资所用的1075万元是否为A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分红款。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红需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本案中,A公司未做出相关股东会决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公司分红的相应法定程序,在此情况下,胡某主张上述款项为A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分红款,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胡某是否已履行其出资义务。按照《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将来源于A公司的款项用于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并未使得A公司的资本因胡某的增资而得到实质增加,应认定胡某未履行增资义务。故,A公司有权要求胡某履行相应增资义务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逾期支付出资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胡某向A公司支付增资款1075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支付增资款项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股东未在期限内缴纳增资款,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增资款是公司在增资扩股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后需要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款。增资款与出资款一样,都是由股东向公司缴纳,用来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是两者缴纳的时间点不同。

如果股东未在期限内缴纳增资款,则亦属于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增资款或补足增资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依法限制股东的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其次,如果增资时全体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且协议中对于股东逾期缴付增资款的行为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其他股东还可以依据增资协议的约定追究逾期缴付增资款股东的违约责任

最后,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纳增资款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诉讼执行阶段,公司债权人亦有权追加未缴纳增资款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东能否用公司分红款进行增资?

股东领取公司分红款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股东当然有权用依法受领的分红款进行增资。

但是,这里的分红款必须是公司已经实际支付给股东的资金。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形,则股东无权以“分红款”进行增资:

第一、公司形成了分红决议,但尚未向股东支付分红款。公司形成分红决议之后,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分红款事宜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债权,而不对分红权享有实际的所有权。故,股东不能以未来可能会获得的分红款来进行增资。当然,在公司与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进行增资。我们此前发布的《签订了债转股协议,为何法院不予认定?》(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债转股的问题,可供参考。

第二、公司有分红意向,但没有形成分红决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要进行分红、如何进行分红尚属未知,股东不仅不能以“分红款”进行增资,甚至不能起诉公司强制要求公司分红。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已决议向股东分红,能否反悔要求暂缓分红?》(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本案中胡某称其已经向A公司缴纳的1075万元是A公司应当支付给其的分红款项,故该增资行为合法有效。然而,A公司并未作出过分红决议,也从未向胡某实际支付过分红款,胡某所称的1075分红款实际上仍然是A公司的资金,胡某并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权用该笔资金进行增资。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应当慎重认缴新股

新增资本有限认购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股认购权,这是股东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一项固有的权利,无论股东认缴出资的数额多少、也无论股东是否实际出资,股东均享有新股认购权。但公司可以依据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分配其能够认缴的新股数量。原则上,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与认缴出资一样,股东认缴新股时也应当慎重、量力而为。虽然股东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新股,但如果股东经济能力有限,或认为没有增资必要,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不认缴或少认缴新股。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如果股东未在期限内缴付全部增资款,不仅要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还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冲动认缴、打肿脸充胖子的行为后果很严重。

2、如果公司增资没通知股东认缴,股东如何救济?

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时,应通知全体股东,而无论股东是否具有认缴新股的能力、是否已实缴全部出资。如果公司对某股东进行定向增资,未通知其他股东,非法剥夺了其他股东认缴新股的权利,导致股东股权被稀释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权利被侵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损失数额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应以增资后的持股比例进行认定。虽然公司剥夺了股东的增资机会,导致了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但并非是剥夺了股东一直以原持股比例享有各项股东权利的机会。因此,不能以股东原持股比例认定损失,而应以增资后的持股比例进行认定;

其次,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损失计算的截止日期。损失应从股东新股认购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截止至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止。因为当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应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怠于应对,任由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股东未及时止损,则不得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增资时股东未缴纳增资款,为何还能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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