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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印章,应该由谁来保管?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4-03


司法观点

公司章程可以对证照保管人进行规定。在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证照。如果公司证照被大股东兼监事占有且拒不返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要求大股东返还证照。

知识点:

1、公司该如何变更证照保管人?

2、公司证照印鉴等财物应当由谁保管?

3、什么情况下可认定公司证照受到了侵占?

4、公司证照被侵占的,谁可代表公司请求非法持有人归还证照?如何请求?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金某系A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1月2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鉴,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进出口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报关专用章,工商银行转账U盾、现金支票20张、转账支票24张、备用金2525元交由金某保管。

2016年3月16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金某发送邮件,通知金某将上述公司证照印章等交还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016年4月6日,李某向金某发送返还证照通知书。4月12日,金某将公司证照交由公司持股70%的大股东兼监事陆某。

李某因与陆某协商返还证照无果,A公司遂将金某和陆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和陆某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等。

法院认为

公司证照和印鉴等财物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具有证明和确定公司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属于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对公司证照和印鉴等财物的具体保管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李某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非法持有人归还公司证照和印鉴等财物。

因金某已将A公司证照和印鉴等财物交给陆某,故金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陆某认可其持有A公司证照和印鉴等财物,但拒不归还,其行为已经侵害公司利益、阻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现李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的名义起诉陆某,要求其归还A公司证照和印鉴等财物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要求陆某归还公司证照财物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公司证照返还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证照印鉴等财物应当由谁保管?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证照应当由谁来保管,但是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证照保管人进行规定。

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有权保管证照的。

最后,如果公司需要变更保管人,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有效决议的方式来变更保管人。例如本案中A公司也可以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大股东兼监事陆某来保管证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经确定了证照保管人,此时变更证照保管人就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当公司形成有效决议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谁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证照?

公司是证照的所有权人,因此当证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应当由公司起诉要求占有人返还证照。

由于公司实际不持有公章,在起诉时无法提交加盖公章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一般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来代表公司起诉。因为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代表的就是公司行为,无需公司另行授权,可以不出具公司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字即可。

公司治理建议

1、如果认定占有人是否构成对公司证照的“侵占”

侵占公司财产属于侵权行为。公司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侵占的财产,如果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还可以要求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是否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占有人是否有侵占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侵占的主观故意是指明知无权占有,但仍出于个人目的而想将财产据为己有,并积极促成目的实现。

第二、是否实施了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我们此前发布的《会计占有公司资金及财务账册,公司要求返还却败诉!》(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虽然该公司的财务占有公司的财产,但法院结合各项事实认定财务人员不构成侵占。

2、公司证照被侵占,怎么办?

如果公司证照被他人占有,首先公司可以先协商沟通,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证照返还之诉属于侵权之诉,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系无权占有公司证照,且被告现在仍然持有证照。例如本案中的金某,虽然曾经无权占有过A公司证照,但现在并未占有证照,A公司无权要求金某返还,而只能要求陆某返还。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证照被"霸占",如何要求返还?》(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注意事项,可供参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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