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上市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标的公司未完成股份公司改革、资本显著不足、盈利能力差,即使约定的上市日期未届至,结合各项事实可以认定标的公司缺乏如期上市能力的,投资人有权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知识点:
1、公司上市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2、股转协议双方能否约定:“公司未能如期上市的,协议即可解除”?
3、约定上市日期未届至的,投资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4、在股转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的,回购主体选谁更佳?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胡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意欲与胡某进行合作,推广A公司的“每家鲜”项目。
2015年7月12日,汪某与胡某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胡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中的10%以400万元价格转让给汪某。汪某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胡某50万元作为股金,剩下的350万元于公司上市改制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到位……如A公司不能按期完成上市(双方共同约定的工作计划中上市日期为2018年),汪某有权要求胡某退还股金50万元。
2016年8月,汪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A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并要求胡某返还50万元股金本息。庭审中,汪某称双方签订协议时,胡某隐瞒公司实际情况,A公司目前仍未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的前提条件,且A公司注册资本仅518万元,2015年企业利润仅4万余元,根本不可能如期完成上市计划。而胡某则辩称,合同约定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现计划日期未届至,汪某无权以公司不能如期上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汪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而A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从公司形式看,该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从经营情况看,该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18万元,2015年企业利润41507.64元。从A公司实际情况看,显然不存在短期内上市的可能性,即使按照胡某所述应在2018年上市,其可能性也十分小。故汪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如A公司不能按期完成上市,汪某有权要求胡某退还股金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汪某有权要求被胡某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其已付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
故,法院判决解除《A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胡某向王某返还50万元股金。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未能如期上市”可以作为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约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投资交易中,标的公司能否上市、能否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对于投资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投资人作为股权受让方可以与股权出让方约定,如果在某一个期限届满时,标的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如果投资人尚未支付完毕所有转让价款的,可以停止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出让人返还。
2、约定上市日期未届至之前,投资人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原则上,只有当约定的上市日期届满时,标的公司仍未能如期上市的,合同解除条件才成就,投资人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上市是一项非常复杂且过程漫长的项目,前期要历经公司形态的变革、股权架构的变更、股本充盈、盈利能力提高、业务规范化等多方面的变革,才能最终达到公司上市的硬性指标。如果是非成熟型企业,从公司计划上市到实现上市目标,可能需要历经4~10年的时间。因此,在投资交易中,如果标的公司已明显缺乏上市能力,投资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本案中,A公司预期上市计划在2018年,然而截止至汪某起诉时,距离上市计划已不足一年半,此时A公司仍未完成股份制改革,不满足公司上市的前提要件。此外,A公司注册资本仅518万元,离上市的法定股本总额条件还差2500万元,A公司在2015年盈利仅4万余元。综合以上条件来看,A公司显然不具备在2018年完成上市的能力。因此,汪某作为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上市期限届满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治理建议
1、投资人可以约定标的公司未能如期上市,由出让人回购股权
本案中汪某在投资A公司时,约定了公司未能如期上市时的合同解除权。除此之外,投资人还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回购主体最好约定是公司股东,虽然九民纪要肯定了公司回购有效,但实际操作很难实现。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可要求股权出让人来回购股权。如果约定由公司其他股东来回购股权,或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另行签订协议。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双方是投资人和股权出让人,协议内容也仅能约束投资人和股权转让人。如果在协议中约定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而未获其他股东同意,则该项约定无法约束其他股东。届时,投资人也无权依据该约定要求其他股东来回购股权。
2、投资人在投资前委托律师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投资人在拟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受让标的股权之前,应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一、标的公司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股权都是出于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此要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进行必要的调查,避免将资金投入“夕阳产业”;
第二、标的股权的调查。标的股权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股权所有人与转让人是否一致,股权是否被查封、冻结,以及股权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如果所有人与转让人不一致,受让人要警惕无权处分的风险。如果股权被查封、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属争议,建议受让人终止交易;
第三、股权转让人的调查。股权转让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转让人的出资情况、财产状况等。如果股权转让人对外负有大量债务,且存在失信记录,建议受让人慎重进行交易,因为一旦转让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股权作为转让人的合法财产,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冻结,甚至被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权出让方存在出资未到位、抽逃出资的情形,投资人应慎重受让此类瑕疵股权。即使决定受让,也要在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一旦合同订立,投资人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股权转让价款。
建议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委托律师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排除潜在的投资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