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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撤回起诉,为何法院判决决议无效?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6-23

司法观点

公司依法对债务人、损害公司利益的高管提起诉讼后,与涉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利用控制人地位,在无正当理由撤诉的情况下通过撤诉决议,并要求代表公司起诉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决议因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无效。

知识点:

1、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撤回起诉吗?

2、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起诉?

3、法定代表人无需就正当履行债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吗?

4、公司章程中是否要规定表决回避事项?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包括王某、马某在内共有9人,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15年9月8日,A公司任命马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2016年1月14日,A公司以借贷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6年2月15日,A公司认为马某违反高管忠实义务、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马某赔偿损失。

2016年4月5日,A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就王某骗取和把控公司公章期间,凭借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超越职权私自对马某个人及B公司提起诉讼之事进行了讨论。本次会议应到股东9人,实到股东6人(共计持股66.83%,王某、张某等3人未参加),参会股东一致认为王某针对马某、B公司提起的两个诉讼不能代表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参会股东同意撤销公司对马某及B公司的两个诉讼,并要求王某就其起诉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后A公司通过上述决议。

2016年8月,A公司股东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6年4月5日股东会作出的撤诉决议无效。庭审中张某称,马某利用其股东身份屡次损害A公司利益,B公司系马某的个人独资公司,马某滥用职权促成3000万元借贷关系,而后B公司拖欠借款未归还严重损害了A公司利益。A公司起诉马某和B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为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现马某再次滥用职权形成股东会决议,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销起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属于无效决议。

法院认为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本案中,A公司2016年4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有三项。第一项和第二项决议内容为要求A公司撤销对B公司、马某的诉讼;授权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负责撤诉事宜。

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基于解决纠纷的需要,已就不同的纠纷分别起诉B公司和马某,B公司、马某是否损害A公司利益,是否应对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由法院审理确定。在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的情形,公司股东会决议撤回对股东马某和马某独资控股的B公司的诉讼,损害A公司的诉讼利益。

其次,A公司诉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A公司已经提起财产保全,法院已经对B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现马某一方股东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由A公司撤回诉讼。A公司撤诉将导致解除对B公司的财产的保全。故该决议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可能性,并使A公司面临因为提起保全而致被诉讼之风险,也直接侵害了A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利益。

再次,表决同意通过该次股东会的股东为马某一方股东,决议内容涉及马某及马某独资控股的B公司,在A公司与马某和B公司存在纠纷的情形,马某一方股东未说明和证明其作出的决议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且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实施,将阻止了A公司通过合法方式维护公司利益。

综上,马某一方股东作出的与马某本人及其独资控股的B公司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可能会损害A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马某一方股东做出决议应属无效。

对于决议的第三项内容,A公司提起对B公司、马某的诉讼系公司行为,即使该行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导,亦代表公司意志。在未征得王某的同意或有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形,股东会决议要求王某个人承担损失,于法无据,应属无效。

故,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2016年4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撤回起诉

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本身是没有独立意志的,公司的意志正是依靠股东会决议来体现。

如果股东会决议要提起诉讼或撤回起诉,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公司的意志,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股东会决议本身无效或具有效力瑕疵,则该决议不能体现公司的真实意志。

本案中虽然A公司股东会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表决结果也达到了通过比例的规定,但考虑到马某本身是涉案诉讼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唯一股东,与本案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另外,A公司的起诉行为符合商事主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逻辑,不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A公司参会股东未能说明撤诉的合理原因及必要性就对撤销决议投了赞成票,显然不能体现A公司的真实意志。因此,法院认为争议股东会决议系马某滥用职权而形成,因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而无效。

2、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起诉?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起诉或参与诉讼,且无需公司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但是需要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但在某些特殊的诉讼中,例如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由于公司证照可能被他人所占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时无法加盖公司公章,一般情况下,在此类诉讼中仅需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字即可。

除法定代表人之外,公司的员工、股东或律师也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是应当由公司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掌管公章的股东私自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构成无权代理,且串通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此前发布的《总经理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为何被认定无权代理?》(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法定代表人无需就正当履行债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法人来承担。

如果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先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再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可见,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务行为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正当履行职务,即使公司遭受了损失,也不得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外,即使法定代表人须承担责任,也应当通过法院审理后进行判决,而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强制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本案中A公司临时股东会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甚至在王某未到场进行陈述、辩驳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要求王某对其起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决议。

2、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回避事项

本案中马某作为与涉诉两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赋予其有效表决权容易使马某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这种做法并不太妥当。因此,我们建议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回避事项,即对哪些事项进行表决时,哪些股东应当回避。

目前公司法中规定的表决回避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被担保的股东或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除此之外,我们建议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例如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表决权逃避责任、损害公司利益,尤其是对于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控股股东而言,可以有效制约其滥用权利的行为。【公司法研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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