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强制清算期间,股东能否要求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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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06-29
司法观点:
公司经法院强制清算的,应当由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方可分配给股东。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结束的,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剩余财产。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9日,公司由15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王某持股33%,任法定代表人。后公司经历股东变更,王某持股比例变更为29.6%。
2009年10月21日,法院就A公司解散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A公司解散。后法院根据A公司8名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了A公司强制清算案。
2016年12月,A公司股东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王某剩余财产1500万元。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强制清算程序仍未终结,不符合剩余财产分配条件。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A公司强制清算期间,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本案中,A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目前A公司尚处于清算程序中,亦无证据证明清算组已作出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在此情况下,王某起诉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股东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财产,仅能要求分取红利。仅有当公司清算结束之后、注销之前,股东有权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首先,公司自行进行清算时,清算组首先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公司经强制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
其次,清算组要依据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如公司财产仍有剩余,股东方可要求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能否要求赔偿出资款?》(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本案中,A公司经强制清算,但清算程序仍未结束,目前处于未清算完毕的状态,不符合分配剩余财产的条件,故股东王某无权要求A公司给付剩余财产。
2、股东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
公司在符合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即分红。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股东会通过了分红决议,则股东可享有的分红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债权。若公司迟迟不进行分红或取消分红的,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项。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已决议向股东分红,能否反悔要求暂缓分红?》(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
但如果公司尚未作出分红决议,即使已经有分红方案或分红意向,股东也不能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分红。因为在未形成分红决议前,是否分红、如何分红都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及变更,司法不予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自设立之后持续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使公司始终无法形成分红决议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以在未形成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分红。我们此前发布的《大股东强行不分红,小股东如何救济?》(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1、股东可在清算结束后要求分配剩余财产,但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
实践中,很多股东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后不再经营了,那自己缴纳的出资也应当由公司进行返还,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在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后,出资款项就成为了公司的资产,股东自此丧失所有权,也就不存在要求公司返还的问题。如果股东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出资款,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公司解散清算还是公司正常经营,在不存在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股东都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需要向公司补足抽逃出资,同时还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可以合法限制股东的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
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利之一,但如果股东存在如下情形,公司可以合法限制股东的该项权利:
第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只要股东未全部出资到位,公司都可以对其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
第二、股东抽逃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限制股东的剩余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作出限制决定。但如果章程未明确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并形成有效决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