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亲属设立同业公司,离职后挖走老客户,为何无法对高管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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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07-27
一般情况下,公司高管都有比较高的权限可以接触到公司的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很多公司都遭遇过高管跳槽反水,挖走老客户的情况。高管另起炉灶开设与原就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前往与原就职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竞业”行为。
企业家们虽然已经逐渐意识到高管竞业行为的严重性,但却不知道怎样才能有效约束高管的竞业行为,导致公司因为高管抢走老客户而业绩下滑时却束手无策。
张某自2014年起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2月,张某因其个人原因向A公司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0日解除。
2018年6月至11月,A公司发现自己有大批签约客户要求解约,而这些客户解约后又另行与另一家B公司签约。A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离职后前往了这家B公司工作,一直与A公司的老客户有着密切往来。更令A公司气愤的是,这家B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的女儿。
2019年3月,A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法院认为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限于其个人,而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张某女儿而非张某本人,故认定张某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决A公司败诉。
2019年10月,A公司又再次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和法院均认为A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张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有权在离职后前往B公司工作,遂判决A公司败诉。
为有效约束高管的竞业行为,目前《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已规定了两项重要的制度——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竞业禁止限制的是高管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而竞业限制限制的则是高管离职之后的竞业行为。
如果公司能够学会正确运用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这两样重要武器,完全可以对高管的竞业行为进行有效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懂得怎么运用,就只能像本案中A公司一样,眼睁睁看着张某抢走老客户,却无法追责。
为避免发生高管从事竞业行为公司却无法追责的风险,我们建议公司:
1、与高管签订书面竞业禁止协议,扩大竞业范围
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需要公司另行与高管签订书面协议,高管应当自觉遵守。
但是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围是有限的:
首先,竞业禁止主体仅限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而高管则仅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际中,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可能远远不止上述人员,因此,公司可以与不属于上述高管范围的人员签订书面的竞业禁止协议,以扩大竞业禁止主体范围;
其次,竞业禁止仅限制董事和高管本人的竞业行为,而不限制其近亲属的竞业行为。如果像本案中张某这样通过其女儿设立竞业公司,很难追究张某的责任。因此,公司可以在书面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董事和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近亲属)投资、设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2、与高管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除了与高管签订书面竞业禁止协议之外,还应当在高管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如果不签书面协议,高管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就像本案中的张某。竞业限制协议中要明确约定高管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的竞业行为。我们建议公司通过列举的方式约定高管不得前往哪些公司再就业。【公司法研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