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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股东仍要查账,公司可以拒绝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8-17

现实中有些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都不了解,只通过公司定期报送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了解公司情况。如果公司定期向股东报送了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股东查阅后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又可能因利润分配或怀疑公司财务存在问题等,要求查阅公司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和全部原始凭证的,此时公司能以已经定期向股东提供了财务审计报告为由拒绝吗?
 

 

经典案例

 

A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成立,共有股东三人,甲占股65%,乙占股20%,丙占股15%。A公司股东之间设立了专门的微信群,A公司总经理随时在微信群里发布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等信息。

 

2019年1月25日,A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议,会上由总经理向股东报告了A公司成立以来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预售等财务信息。另股东丙收到了A公司的2018年及2019年1月至5月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2019年1月29日,股东丙认为A公司存在额外向公司以外人员支付大额款项的行为。遂于2019年4月23日,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A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等资料。A公司拒绝了股东丙的上述请求。股东丙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除了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外且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二者并不冲突,亦不存在二者须选其一的限制。最终判决股东丙有权查询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等)。

 

风险提示

 

法律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有明确区分,现实中虽然公司已向股东定期提供了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此类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如果股东对于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疑问,要求查阅公司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公司并不能以已向股东提供了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而拒绝,股东仍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公司治理建议

1、公司应根据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的编制。

 

现实中有些公司,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公司没有规范的各类制度,未制作和形成重要财务会计报表,而仅仅制作表格进行统计,甚至通过微信群向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如此公司就已经履行了报告义务。司法实践中,此种不规范的操作和管理模式,通常法院会认为公司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报告形式亦不能认为公司已经向股东报送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

 

2、公司定期向股东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时,可以同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要求各股东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确认。

 

公司章程如有约定公司应当定期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向各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审计报告时,应同步召集股东召开股东会,对于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作为股东会决议事项,由各股东进行确认,最终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对于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进行确认,对于各股东产生约束力。如股东对审计报告有疑问亦可在会议中提出,由公司进行解释说明。

 

3、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条件,可以查询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具体到本案股东丙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以其从未收到财务报表,也从未收到分红收益为由,要求查询会计账簿的,属于已经履行了上述前置条件。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所以股东应在上述法定范围内进行查阅。

 

关于前置条件如何行使及会计凭证包括哪些,我们此前发布的《股东何时能够提起查账权之诉?股东能否对分公司行使查账权?》(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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