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擅自进行关联交易,公司要求赔偿为何败诉?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08-28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或公司与自然人之间进行的商事交易。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联交易容易产生一方滥用控制权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而且实践中很多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往往具有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这也给了不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供应商”的名义掏空公司资产的机会。
因此,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法所禁止的。
2017年6月,孙某与董某发起设立了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无人车辆、智能机器人等无人系统。其中,孙某持股70%,董某持股30%。孙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2017年4月,孙某以设立中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的房屋。而孙某亦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
2018年6月,董某发现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价款高于市场价格,认为孙某滥用控制权实施了关联交易。在书面请求无果的情况下,董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孙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但孙某并未从中获利,A公司也未遭受损失。故,判决驳回了董某要求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从本案中董某败诉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起诉要求实施关联交易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必须要证明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而这种因果关系证明难度是比较大的。
如果公司无法对此进行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结果,无法对实施关联交易的大股东追责。
为避免公司遭遇关联交易的风险,我们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所以可以肆无忌惮进行关联交易,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掌握公司重要印章和财务划款权限,无需任何人批准就可以进行交易。因此,我们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例如,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表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此举可以有效限制关联交易的泛滥。
如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反审批流程进行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未实际履行之前,公司股东还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交易无效。
2、如果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
如果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抽逃出资与普通关联交易的区别在于,普通关联交易中,公司划出的款项最终是进入到关联公司账户,而抽逃出资中,公司划出的款项最终进入的股东账户。
如果股东拒不返还出资,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如果股东收到公司要求返还抽逃出资的书面请求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的,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股东进行除名。
3、公司应建立独立的人事、财务管理体系,避免与关联公司因关联交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进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于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可参看我们此前发布的《股东与公司之间转账须规范,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一旦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因存在关联交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就会影响其各关联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研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