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受让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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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09-07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未完全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些股权受让人,因为缺少经验、急于取得股权或放任等各种原因,对转让方是否有实际缴纳出资并没有额外关注,在取得股权后才发现,等着自己的是补足出资、偿还欠款等“一大批债务”。
甲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杨某和尹某。
2012年4月23日,杨某、尹某、洪某、江某、汤某5人将办理公司增资业务,共计增加注册资本900万元,将甲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1000万元,其中杨某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的50%。该900万元款项由中介机构转入银行验资账户,待办理验资手续之后,900万元增资款即于2012年4月24日全部转回中介机构,上述5股东一直未补足认缴增资。
2012年11月3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相关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杨某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唐某、洪某、昆某、江某。
2012年5月16日,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0万元,乙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乙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但甲公司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履行,截止2015年5月5日,仍欠乙公司1700万元。
2015年5月,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归还剩余款项及利息,并要求唐某、洪某、昆某、江某对杨某应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诉求。
本案中唐某、洪某、昆某、江某在明知杨某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仍受让其股权。结果就是,四人不仅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还要对公司承担出资补足的连带责任。
为避免受让股权后需要承担一系列债务,我们建议受让人采取以下行动:
1.核查转让方出资实际情况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务必要核查转让方是否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实缴出资的义务,核查公司的财务账簿和银行流水记录,确保出资实缴到位。如转让方出资未实缴到位,先看实缴期限是否已届满,若已届满则可要求转让方实缴到位后再转让。若未届满则需要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2.压低股权转让对价
在转让方出资未实缴到位情况下,受让人也可明确该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包含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款,并以此为依据,要求转让方降低股权转让价格。
3.约定违约责任
可以要求转让方在协议中对转让股权的出资情况做出保证,并约定相应违约金。
4.及时行使解除权
如前期转让方刻意隐瞒或未告知,受让人后续才发现出资实缴未到位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收集转让方存在隐瞒等有关证据,并与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即刻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公司法研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