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代持股权,有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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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09-28
随着企业家投资热情的高涨,很多企业家都身兼数家公司的股东身份。但有些企业家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担任公司股东,他们就会委托自己的亲戚朋友为自己代持股。委托他人代持股的企业家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被委托的人则为名义股东。
很多被自己亲戚朋友委托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并没有意识到代持股的风险,他们认为反正不需要我出资,我还能做个名义股东,很有派头。但实际上帮他人代持股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2016年,武某欲投资A公司,但武某同时也具有其他七家公司股东身份,不方便直接投资A公司,遂跟自己的多年好友杨某商量,委托杨某代持股。武某说自己已经交完全部出资款了,不需要杨某再交钱,而且同意每个月给杨某2000元作为辛苦费。杨某一听不需要自己承担任何责任,还有钱可以拿,就答应了武某。两人于2016年7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义上是武某将所持15%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实际上是委托杨某代持股。
2018年,武某和杨某因为私事发生矛盾,武某想让杨某返还代持的A公司股权,杨某不同意。武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以杨某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由,要求杨某支付500万元转让价款及违约利息。
法院认为,结合武某举证及杨某陈述来看,双方之间并未成立股权转让的合意,《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武某败诉。
本案中杨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接受了武某的委托进行代持股,但杨某未与武某签订书面代持协议,而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导致后期朋友反目还反被索要股权转让价款。
如果帮他人代持股权操作不规范,不仅可能被索要股权转让价款,如果公司对外欠付债务不能清偿,且隐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出资到位等问题,代持股的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还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为规避代持股的风险,我们建议代持人:
1、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
实践中,很多隐名股东为规避被认定存在代持股的风险,会要求名义股东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都存在亲戚或朋友的特殊关系,出于信任,名义股东也会应其要求签订转让协议。但这种做法对于名义股东而言风险非常大。例如本案中的杨某就因签订了转让协议而被索要转让价款。
我们建议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签订正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代持协议本质是委托合同,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也有权随时要求解除代持协议。如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仅会发生前述风险,而且名义股东要求解除协议也存在一定困难。
2、《股权代持协议》中要约定隐名股东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
隐名股东是真正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当由隐名股东来承担。为发生日后被公司债权人起诉的风险,我们建议名义股东在接受委托之前先查询一下代持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资完毕。
如果尚未出资完毕,一定要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如果日后发生因隐名股东出资未到位而引发的风险,所有责任由隐名股东来承担。若名义股东先行承担责任的,不仅有权向隐名股东追偿,还有权要求隐名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权出资款5%的赔偿金。
3、注意留存股权取得及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证据
如果名义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而自己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双方并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即使未订立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法院也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对代持关系作出认定。关于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我们此前发布的《无书面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如何证明代持关系成立?》(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公司法研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