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可以拒付转让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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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11-12
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许多公司股东认缴期内并未实缴出资,此时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往往需要针对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状况进行了解。但如果已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也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此时,受让方还可以以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吗?
2015年10月27日,甲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B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甲占100%股权,甲将其持有的70%股权转让给A公司,股权转让金3500万元。协议约定,A公司取得中介机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向甲支付协议价款3500万元。
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70%股权变更到A公司名下,并修改了公司章程。2015年12月2日,甲将其持有的B公司7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在A公司名下。
2015年10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载明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601万元。
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A公司分47笔共向甲转账支付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因A公司认为B公司出资严重不实,甲转让股权存在重大瑕疵,拒绝支付剩余2300万元。甲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A公司并未实际行使终止合同权利,明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选择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视为其对合同权利的处分。且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甲已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A公司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甲的瑕疵出资并未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A公司未按约支付对价构成违约,最终判决A公司应向甲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3000000元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
本案中,A公司在明知目标公司资本出资不足未及时终止,仍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使自身面临受让股权价值严重缩水,且仍要继续支付2300万元高额的转让款的巨大风险。
因此作为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不得以股权出资瑕疵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因为股权转让与转让方股东补足出资义务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股东不得以与股权转让无关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款。
作为股权受让方,如何降低可能存在的受让瑕疵股权的风险呢?我们建议如下:
1、在受让股权之前,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调查。
股权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的了解程度,决定了在股权转让交易的风险,在股权转让前聘请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审计,有充分了解,不但可以减少案例中出资瑕疵的风险,而且可以通过调查结果对股权转让价进行评估议价,尽可能的降低受让方和转让方因信息不对等的风险,能够做到及时止损。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转让方对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
在转让协议中,对于转让方股东,可以要求其对股权做出无权利瑕疵的声明与担保,明确约定股权转让方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若出现此种情形,股权受让方可依据合同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转让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则双方可就后续出资义务的分担进行约定。关于出资义务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出资认缴期满前股权转让或延长期限,是否还要承担出资义务?》(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如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确实不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可在知悉后行使合同撤销权。
如果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受让方与转让股东可以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转让方先行实缴注册资本或双方约定出资责任的分担。另外,对于合同解除条款进行约定时,需要重点明确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及条件,解除权行使期间和行使方式,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及条件。【公司法研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