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验资后又转出资金,为何不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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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0-11-16
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款是股东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实践中,很多股东为了“应付”验资,往往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垫资,等验资完毕之后又立即把出资款转出。这些股东并不知道完成验资并不代表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他们也不清楚这种操作的法律风险很大。
2014年9月,陈某与两名好友签订了《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陈某出资200万,持股40%,认缴期限是2014年10月20日。
2014年10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载明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14年10月19日,A公司验资账户中转出500万元至某公司代理设立中介公司。同日,A公司验资账户注销。
2014年11月,A公司经核准设立。
2017年,A公司以抽逃出资为由,将陈某等三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向A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三人委托中介公司代垫资,完成验资后短期内将出资抽出,违反出资规定,但该行为发生于A公司设立之前,陈某等三人不构成抽逃出资,构成虚假出资,遂判决陈某等三名股东向公司补足出资。
股东验资结束后将出资转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果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如果股东构成虚假出资,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本案中A公司虽然不能要求陈某等三人返还出资,但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补足出资。如果其他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虚假出资的股东可能还需要依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公司无力清偿公司债务,则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行政罚款
虚假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刑事责任
如虚假出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不仅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被处以罚金。
为避免发生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家:
1、尽量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
代垫资虽然能一次性完成验资,但是代垫资金早晚要归还给中介公司,股东也还是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我们建议企业家尽量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企业家完全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只要在认缴出资期限内缴纳完毕即可,没有必要一次性出资到位。
2、如果不慎实施了抽逃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返还
如果企业家因为转账、商事交易的不规范导致实施了抽逃行为,应该及时向公司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向公司返还出资应当由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应当在财务账册、转账凭证上进行体现,必要时应当经验资程序,最后列入公司实收资本。如果企业家仅仅是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帮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这些行为看似是在“补足”出资,但不一定属于公司法层面上的补足出资。
3、代垫资设立公司有风险,应谨慎选择
代垫资设立公司的行为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股东恰当、充分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没有任何问题。虽然市场上也有专门的工商登记注册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帮企业完成各类申请、注册、登记的工作,甚至还可以帮企业进行验资。但关于代垫资的法律风险,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出资后又将资金转出,为何不构成抽逃出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