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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能否对外转让股权?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11-3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进行股权转让,但是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先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要求行使,则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那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股东还可以对外转让股权吗?

 

 

经典案例

刑某系A公司股东,持股24%。除刑某之外,A公司还有四名股东。

 

2018年3月,刑某与公司外第三人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刑某以200万价格将其持有的A公司24%股权转让给刘某。

 

后A公司四名股东闻讯后将刑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刑某与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是刑某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出让股权。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四名股东均表示不同意刑某出让股权,但其也不愿意受让刑某24%的股权。法院认为,刑某对外转让股权时未提前通知四名股东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四名股东虽不同意刑某转让股权,但又不同意受让股权,应视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且即使刑某损害了四名股东的优先受让权,也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法院判决四名股东败诉。

 

 

风险提示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先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出让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公司其他股东会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也可能会要求出让股东赔偿损失。关于“损失赔偿”,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否要求损失赔偿?(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公司治理建议

为规避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家在转让股权时注意:

 

1、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股权对外转让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不必经过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同等条件需已确定,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相比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而享有的优先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如果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

 

首先,通知应当以书面、有效方式。我们建议企业家注意留存发送通知的签收凭证,以证明其他股东已获悉股权转让事宜。且快递地址应当以股东能收悉的地址为准,如果不清楚具体哪个地址可收悉的,建议企业家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留存的地址为准,快递之后及时电话告知其他股东。

 

其次,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根据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在收到企业家快递的通知后有一定期限考虑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家提前30日通知,避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

 

3、通知中要载明股权转让数量、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信息

 

出让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发送通知就是为了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询问其他股东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通知中应当载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信息,以供其他股东考虑是否要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

 

如果通知中未载明上述信息,仅告知其他股东要进行股权转让,则其他股东在不知晓转让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决定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可能会认定出让股东未妥善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研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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