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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为何败诉?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12-04

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类型的企业销售人员会大量接触到公司营销策略,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但是企业往往对自身商业秘密范围本身界定不清,又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仅依靠员工《保密协议》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一旦销售人员离职跳槽,很多公司都将面临客户名单泄露,老客户被挖走的风险。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电气控制柜、成套给水设备、水泵、机械设备等。B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

 

甲于2010年3月入职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5年。甲系生产部车间主任,可接触到客户的联系方式,还掌握了各个产品的价格策略及客户的交易习惯、需求等信息。

 

2019年3月19日,甲从A公司离职,完成工作及文档材料交接工作,并入职B公司。


后A公司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且有的不再合作,却转而与B公司有了业务往来。经查发现离职员工甲根据A公司的《产品价目表》制作了B公司价目表寄送给A公司的老客户,两者在排版、用语上有多处相同或近似之处,同品类产品B公司自降15%的价格,B公司迅速依靠低价竞争获取了大批A公司老客户业务,导致A公司业绩下滑严重半年损失175万。A公司遂以甲和B公司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未就《产品价格表》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且无法证明价目表中的产品价格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秘密,另外,客户信息在客户网站上已经进行了公示,公司亦无法证明员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联系方式从而进行交易。最终判决A公司败诉。

 

 

风险提示

若企业想要证明客户名单、产品定价单等属于自身商业秘密,必须要对是否已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以及竞争者获取的难易程度加以举证说明。否则就会出现像A公司一样,因未采取保密措施,导致公司老客户轻易被挖走,蒙受巨大损失的同时,又无法对相关人员追责。

 

 

公司治理建议

如何守好公司内部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我们建议如下:

 

1、搜集客户信息尽量详细,注意留存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

 

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在实践中,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名单不仅要保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更重要的是,要提炼出客户的产品需求,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说明,还要注意保留与客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等。

 

2、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员工对公司客户名单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只发现甲以及B公司和老客户之间有交易往来,但是无法证明双方确实存在串通可能。与此同时,客户联系方式在公开场合就可以获取,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联系方式和客户进行交流,而公司要证明员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联系方式从而进行交易。实践中此类举证存在相当的困难,许多公司因无法证明员工获取客户联系方式的不正当性以及无法提供员工主动联系客户的证据。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容中应当明确将该保密义务,以减轻自己的举证负担。

 

3、建立企业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制客户管理权限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以通过线上建立客户信息库并设置相应权限范围,以及线下对商业秘密载体标识“保密”字样,采取实际保密手段,放于固定地点或交予专人保管,不可暴露于员工可轻易接触的公开场所。【公司法研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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