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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后,还能要求返还投资款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0-12-28

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入股,投资款依法转变为公司资产,投资人也依法成为公司股东,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投资人都无权直接要求公司将投资款返还,否则有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但是如果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公司未将出资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亦未办理工商登记,此时,出资人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股东为乙和丙,法定代表人由乙担任。

 

2015年8月20日,甲进入A公司工作。甲入职后与乙口头协商,由甲向A公司投资。

 

2015年8月25日,甲向A公司账户转入10万元,转账备注为“入股资金”。2015年9月9日,A公司在记账凭证上将上述10万元记载为“甲入股资金”。

 

2016年5月16日,乙与丙将持有的A公司合计100%的股份全部对外转让。在此期间,A公司未增加过注册资本,未进行增资或股东变更、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

 

甲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10万元,A公司以投资款系甲乙之间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返还,后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甲的转账备注来看,甲向A公司投入钱款的目的系为取得股东身份且获得分红,且10万元投资款系甲直接打入A公司账户中,因此认定甲系增资形式入股。但A公司未办理增资,甲无法变更登记为股东,获取股东权益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判决A公司败诉,投资关系终止,A公司向甲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风险提示

在本案例中,因甲与A公司之间未就增资入股签订书面协议,A公司亦未将甲记入股东名册,也未能办理工商登记,直接导致了甲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股权投资合同关系被解除,因此,未依法办理出资手续及工商登记,公司其他出资人可能不认可该出资,则出资人的权益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风险很大。

 

 

公司治理建议

在出资人未取得股东身份、不能获得股东权益时,我们建议:

 

1、出资人应首先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向股东发给出资证明书,确认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出资人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股权,从公司的经营收益中获利。因此,如果未能取得股权,出资人应当优先考虑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实现自己向公司出资的根本目的。

 

2、出资人可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如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或不承认出资行为,出资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此时,由于股东已经出资,如果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额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出资人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对自己已履行了出资义务进行举证,股东身份经法院确认后,出资人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但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在特定条件下,出资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

 

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身份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等方式成为股东;第二是公司增资扩股,接受新股东。如果公司未履行任一法定程序,则投资人不能获得股东身份,向公司出资获取股东收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公司法研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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