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经典案例 > 公司治理 >

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债权人,法院优先保护谁?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1-11

现实中,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中,代持股现象十分常见。隐名股东因个人原因选择委托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公司股权,而自己实际享受利益。但由于名义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可能出现恶化,如存在逾期债务不能偿还时,其名下的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冻结或强制执行,将直接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经典案例

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由B公司替A公司代持甲公司20%股权,由A公司享有最终收益。

 

2014年至2015年间,B公司因投资失败导致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对C银行产生大量借款逾期无法清偿。

 

2015年9月,C银行向法院申请对B公司强制执行其持有的甲公司20%股权。

 

而后,A公司认为该股权虽登记在B公司名下,但其与B公司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法院冻结该股权会损害A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股权在工商系统中登记在B公司名下,认为C银行据此有理由相信B公司有履约和赔偿能力,才会向其借款,对此应优先保护工商登记的效力,即保护C银行的利益,故A公司败诉,该股权被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

在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利益和名义股东债权人基于股权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面前,法院最终优先保护了后者的利益。案例中,A公司未能及时关注到B公司经营管理状态恶化的情况,使得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被强制执行,损失惨重。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避免名义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使得隐名股东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我们建议:

 

1、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

 

代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产生法律关系的证明,因此隐名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合法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代持股协议。必要时,可以在代持股协议后附公司其他股东知情的说明,为后续显名化做好准备。关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我们此前发布的《代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能显名吗》(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代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违约赔偿责任

 

在代持协议中应约定因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等损坏隐名股东利益的应当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以便发生案例中的情形时,隐名股东可以依约追究名义股东责任。

 

3、在签订代持协议后,可将该代持的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在办理股权代持后,将代持的股权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既可以保证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处分该股权,又可以保证名义股东出现债务危机等特殊情形时,实际出资人对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公司法研198】

 

转发朋友圈,让更多创业者少走弯路!



顾问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服务范围

1.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民商事案件服务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婚姻继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商债催收 侵权纠纷 典当纠纷 金融借款等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代理。

3.公司企业服务领域: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草审查合同、章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股权转让、追讨欠款、产权交易、项目承包、融资贷款、企业解散破产、清算等。

4.非诉讼法律事务:

劳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项目、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法人治理、股权激励、破产清算、新三板挂牌等法律项目。

5.刑事案件服务领域:

刑事案件承办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的代理或辩护业务。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代办取保候审、收集有关证据、控告、申诉及出庭。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 邮编:200436
  • 电话:13918087216
  • 邮箱:lihuish@yingkelawyer.com

网站首页 | 个人简介 |  经典案例 | 服务范围 |  法苑杂谈 | 最新动态 | 联系方式  | 咨询留言 | 免责声明

李慧律师网站版权所有-copyright2014-2015.   沪ICP备14042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