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对赌失败,为何无法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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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4-12
投资方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一般都会与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条件未达成时,目标公司须回购其所持股权。但现实中,即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约定的条件未达成,常常因为缺少回购股权的法定程序,而导致投资方往往也无法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难以及时退出目标公司,无法实现投资目的。
201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A公司通过增资形式向B公司投资,成为B公司的新股东,总投资款900万元。
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如B公司在2012年9月前未成功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挂牌上市,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并支付投资款对应的利息。
同年8月,A公司将投资款900万元支付给B公司,B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成为了B公司股东,但B公司一直到2014年仍未能挂牌上市。后因B公司拒绝以投资总额加计利息回购A公司所持有的股权,A公司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A、B两公司的协议约定,虽B公司未能如期挂牌上市,B公司应当回购A公司所持股份,但因B公司并未能完成法定减资程序,不符合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故判决A公司败诉。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时,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并完成减资程序。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回购条件虽然按约已经达成,但由于欠缺公司股权回购的必要程序即减资程序,使得A公司最终无法及时撤资,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为了避免投资方在投资对赌中无法及时撤资的风险,我们建议:
1、投资方可要求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对赌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担保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一旦触发回购条件,投资方与实际控股股东之前可进行股权内部转让,可以避免法律规定的公司回购股权所需要的程序性要求,可以更加及时的撤资,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可一并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控股股东无法完成股权回购时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2、对赌协议中须明确回购股权的条件和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公司股权回购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投资方在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包含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时,要明确回购的条件须符合减资、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等法定情形。同时,在对赌协议中要明确目标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股权回购的违约责任,以防止目标公司无法回购股权带来更大的损失。
3、对赌协议中可约定投资方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以积极推动公司完成减资程序
股权回购条件达成后,应严格把握公司股权回购的前置性程序——公司减资程序,即包括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公司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因此投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中应要求目标公司赋予自己有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避免回购条件达成时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无法履行减资程序的风险。关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我们此前发布的《解除了《增资扩股协议》,股东为何仍然拿不回投资款?》(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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