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未办工商登记,受让人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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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5-10
隐名股东系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其享有实际出资对应的公司股权权利,那么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隐名股东而受让其股权,但隐名股东一直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受让人能否要求解除?
李某、胡某系A公司股东,胡某持股60%,李某持股40%,吴某系胡某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李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10月26日,廖某与李某、吴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抬头处显示甲方为李某,乙方为胡某,丙方为廖某。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有A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所持有A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受让A公司20%股权的价款为5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未对股权变更登记事宜作出约定。合同末甲方落款处由李某签名,乙方落款处由吴某签名,丙方落款处由廖某签名,并且合同末落款处有A公司的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廖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但公司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廖某以吴某代胡某签字系无权代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自己未参与A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知晓吴某是A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受让的股权包括吴某在A公司15%的股权,款项也有支付给吴某。并且《股权转让协议》上李某、吴某均有签字确认,不存在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至于廖某所称未参加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经营决策,是属股权权利行使是否充分的问题。故判决廖某败诉。
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转让人系隐名股东,且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对股东转让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即便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并不影响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的合同目的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受让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应注意哪些事项避免转让无效的风险,我们建议:
1、核实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是否为实际出资人
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事项。确认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核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实际出资事实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
2、应与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特别是名义股东对股权转让事宜是否知情并且同意配合。因为虽然隐名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股权受让人能否顺利地完成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登记,需要名义股东的配合。因此,建议股权受让人应同时与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先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出让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公司其他股东会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也可能会要求出让股东赔偿损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关于通知中应注意的事项,我们此前发布的《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能否对外转让股权?》(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