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股东未出资,为何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6-04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一旦公司出现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则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而董事并非公司股东,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却需对公司欠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8年1月25日,B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A公司、甲分别出资5万元,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由A公司向B公司增资490万元,B公司注册资本变为500万元,甲出资5万元、A公司出资495万元。
同年3月24日,A公司为验资将出资款490万元存入B公司验资账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3天之后,B公司即将该490万元又转出给案外人,甲进行签章确认。
2019年3月19日,C公司因B公司拖欠运费642,219.8元,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生效并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11日,未发现B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C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及甲对B公司未清偿欠款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A公司在向B公司增资时并未实际出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随即转出,应当认定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甲系B公司的执行董事,明知A公司增资款没有实际缴纳,亦未向A公司催收出资,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进而造成C公司等债权人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A公司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等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本案中,执行董事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股东履行了催缴出资的义务,系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如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我们建议:
1、公司章程中可明确约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
公司可通过章程详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尽到勤勉义务及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情形。如:违反岗位职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丧失重大商业机会;违法岗位职责,造成公司重大商业秘密泄露;拒绝接受股东会的质询;未及时尽到通知股东缴纳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等。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董事勤勉尽责行为进行指引,使其规范履职。
2、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及时书面催缴股东出资
案例中,因为甲作为B公司的执行董事,在明知A公司增资款验资后又转出的情况下,一直未履行催告A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甲未履行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公司的董事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应当通过书面函件形式向股东通知履行出资义务,且保留函件内容及快递单据,或者通过董事会决议形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列席参加,通过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董事向股东通知按期缴纳出资,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不得随意解除董事职务
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任免的规则,并据此解除董事职务。因此公司以董事未尽勤勉义务为由要求董事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解除董事职务时,应当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公司章程中应如何规定董事任免规则,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能否违反章程规定随意解除董事职务?》(点击文章名称,即可查阅)中有详细阐述,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