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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擅自从公司转款,为何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1-07-09

因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股东为公司垫资现象十分常见,那么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股东为公司垫资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股东向公司的出资吗?如果之后股东又擅自从公司账户中转款,是否属于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该股东返还呢?

 

 

经典案例

A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甲、乙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出资期限至2024年12月30日到期,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丙和乙系夫妻关系,丙在A公司处负责财务工作。

 

因A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设立财务账册,公司对外应付款一般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支出。2016年,A公司对外采购吊篮设备系由甲和乙共同垫付的款项,其中乙垫付了200000元,前述垫款A公司一直未支付给乙。

 

2017年3月21日、5月25日,未经A公司同意,丙擅自分两次从A公司账户内转取了156000元,导致A公司无流动资金经营业务。A公司遂以擅自挪用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乙和丙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程序,需要依法完成验资和变更登记等程序。本案中,乙为公司购买设备垫付款项的支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程序,且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由此,乙为公司垫付的设备款应属股东对公司借款,而非出资款。法院认定丙从A公司支取的156000元系A公司返还乙的垫付款,遂判决A公司败诉。

 

 

风险提示

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股东因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为公司进行垫资,如果该垫款行为没有直接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也没有履行法定的表决程序及工商登记程序,应当认定该垫资为借款性质,而非股东出资,股东将该垫资款取回后,则公司无权要求股东返还。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区分股东为公司的垫资行为和实际出资行为,我们建议:

 

1、公司要求股东垫资时,应与股东签订借款协议

 

股东为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垫付资金,如果股东并无出资的意思表示,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用途,还款周期,还款方式等内容。此时,股东和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关系,股东作为债权人,有权按约将垫资款项收回,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按时返还借款。由此避免股东以垫资款为出资款为由,逃避履行按时出资的义务。

 

2、股东向公司出资应当依法履行验资和工商登记程序

 

如果股东向公司进行实缴出资,应当向公司账户进行缴纳,必要时还应经法定验资程序,列入公司的实收资本。并且公司负有信息公示义务,股东在实缴出资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实缴时间和金额。

 

3、如果股东将出资款擅自转出,公司可要求返还

 

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款项擅自抽回,该抽逃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充足的基本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司权益。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款,并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注册成立前,发起人股东抽回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呢?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股东验资后又转出资金,为何不构成抽逃出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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