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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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8-02
公司对外借款,如果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的借款人处既有公司盖章,还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那么法定代表人在此处的签字是代表公司的一种职务行为?还是应当视为共同借款人的个人行为呢?是否需要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甲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7日和6月13日,B公司先后分三次向A公司账户中转款共计4000000元。
后A公司、甲向B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B公司资金(2013年6月7日和2013年6月13日),共计肆佰万元整。双方达成协议,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二计息,以实际天数为准。借款人落款处有A公司盖章、甲的签字和手印”。
2013年10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共计向B公司偿还借款1595000元。
因A公司未再继续偿还借款,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借款交易的一般习惯,若是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抬头部分未注明谁是借款人,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签字同时存在,且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处签字前未注明作为该公司相应的职务身份,则该合同或者借据的形式符合多个借款人共同借款的借据的书写格式,应认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非履职行为,而是与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
本案中,借条中抬头部分未注明A公司是借款人还是甲与A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借条尾部甲在借款人处签字,且未注明其系以个人名义签字还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签字,此种借条的书写样式无法排除甲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遂判决认定涉案借款系甲与A公司共同借款,甲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对外借款的合同或借条上盲目签字,而不区分是否为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一旦未明确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的个人行为,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
为了避免法定代表人随意签字导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风险,我们建议:
1、如果公司借款,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首部明确借款人为公司
如果是公司对外因经营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时,应当在借条的首部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人处仅明确公司,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列在借款人下方,且因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对外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因此在文末借款人处仅由公司盖章即为有效,不必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2、如果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建议出具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一方面借款合同及借条中要明确约定借款人主体,有些时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字,此时,法定代表人应注意核实签字位置,切勿随意签错在“保证人”处,并且签字时应注明自身身份为法定代表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借款人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作为借款合同附件,表明自身系履行职务行为。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外,还有哪些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呢?我们之前发布的《签字要谨慎,啥都没做欠了一屁股债》(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借款应汇入公司账户,且一直由公司进行还款
考量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为职务行为,还应当考虑借款实际的用途,因此,如果为公司借款,应当由借款人直接将款项汇入借款公司账户,即便是先由法定代表人代收,应由公司出具代收款证明,且第一时间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由公司支配和使用,且在还款时应当由公司账户进行还款,并在还款时进行备注用于偿还借款。【公司法研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