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借款给公司周转,为何利息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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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8-09
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作为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不得同本公司进行交易,除非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那么如果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资金链紧张时,此时,公司的总经理借他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用于经营周转,那么其出借资金给公司并获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合法,利息收入应当归谁所有呢?
A公司于2015年1月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甲、乙。甲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任A公司的监事。
2016年1月至3月,A公司因资金困难需要对外贷款,甲未经A公司股东会同意,将自有资金假借“丙、丁、戊”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借款协议,借款给A公司使用,合计1240万元。后A公司按照约定日利率5‰至6‰的利息,截至2017年6月5日,A公司实际偿还利息14840435元。
后乙以损害公司利益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向A公司支付非法利息收入1358338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案中,甲作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由于A公司章程中没有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明确规定,且甲假借他人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A公司,并未经股东会同意或得到另一股东乙的同意。甲的前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甲出借资金给A公司并收取了高额利息,根据法律规定,甲从A公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归A公司所有。遂判决甲败诉。
在公司章程未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时,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该种自我交易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违背董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公司监事或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请求法院要求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而获取的非法收益归公司所有。
当董事、高管出现违法的自我交易行为时,公司该如何保障自身正当利益,我们建议:
1、公司应及时发现董事、高管的违法自我交易行为
如果董事、高管在公司章程未规定且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违背了忠实义务从事以下行为,如: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关联方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关联方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关联方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都可能被认定为自我交易。公司董事高管负有哪些忠实义务呢?我们此前发布的《高管并非决策者,为何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2、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并非所有的董事、高管自我交易行为都应当予以否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过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可以与公司发生交易行为,并且在判断自我交易所签订的合同效力时,应当考量该交易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正当利益,如果交易行为对公司有利,则不应对该行为作否定评价。案例中,甲借款利率为日利率5‰至6‰(月利率高达15%或18%),远超合理的利息标准,因此,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因损害了公司的正当利益而违法。
3、监事或股东可依法起诉,要求董事、高管将所得非法利益返还公司
如果董事、高管存在上述违法的自我交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则公司的股东可以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起诉讼,本案中乙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监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者收到请求之日30日仍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研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