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对外负债,能否决议全体股东提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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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9-13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如果股东的出资认缴期未到,但公司实际因经营不善发生资金不足,对外存在大量负债时,为了缓解公司的经营困境,公司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大股东能否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提前出资吗?
A公司设立于2017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后经多次股权变更,至2018年9月4日,注册资本变更为312万元,股东变更为甲(认缴出资243.36万元,持股比例78%)与乙(认缴出资68.64万元,持股比例22%),甲实缴出资9万元,乙实缴出资12万元。
2019年7月21日,甲向乙发送了一份《关于A公司经营风险分析及法律建议书》,内容载明,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384,320.33元,负债合计2,309,194.28元;公司存在破产风险、解散清算风险及股东出资责任风险。
2019年8月5日,A公司向乙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称A公司将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主题为公司章程修改。乙收到该通知后,表示自己不会参加该股东会。
后A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A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了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应到股东2人,实际到会股东1人,代表公司表决权78%的股东参加了会议;经代表公司表决权78%股东同意,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五条,出资时间由原来的2037年5月10日修改为2019年11月20日,其他事项不变。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仅由甲签字。后甲向A公司陆续出资了216余万元。
因乙一直未缴纳出资款,A公司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未缴出资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乙享有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该期限利益不得随意被剥夺或限制,本案中,A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且A公司对外并无任何诉讼,难以认定A公司具备了破产原因,进而难以认定A公司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具备了法定原因。且甲与乙在涉案《股东会决议》前已产生矛盾,甲存在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嫌疑。因此,A公司2019年8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属于甲滥用股东权利而形成,损害了乙的利益,应属无效。遂判决A公司败诉。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虽然案例中A公司《股东会决议》系由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表决同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系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决议被认定无效。
公司经营困难,应如何合法的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我们建议:
1、建议在章程或协议约定公司出现特定情形下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但是如果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暂时性的资金困难又对外融资困难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者以股东协议形式明确在公司发生资金困难,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各股东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各股东应当向公司缴纳尚未实缴的出资。
2、在合法有效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决议形式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公司是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变更股东的出资期限,但是,这一做法须建立在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一般情况下,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主体是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实际并不存在经营困境、缺乏资金或其他需要大额资金的紧急特殊情况,像案例中大股东甲单方面通过的决议可能被认定滥用股东权利而无效。
3、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将其除名
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可以将该股东进行除名。这里的未履行指的是完全未履行,而非是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除名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应当通知拟被除名股东参会,听取其辩解与反对意见,但除名无需经其同意,即拟被除名股东对此不享有有效表决权。将股东除名之后,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我们此前发布的《99%的大股东竟被1%的小股东除名!--控制权争夺之小股东逆袭》(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