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辞职后公司怠于补选,可以立即卸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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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日期:2021-09-27
监事作为公司治理体系中重要的职位,公司设立时必须予以明确并进行登记。那么如果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或监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而此时公司又怠于改选新任监事的情况下,那么原监事可以立即卸任吗?
A公司系于2011年10月25日成立,公司股东为B公司、甲。执行董事、总经理为甲,监事为乙。
2018年9月20日,A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一份,证明乙于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A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人力行政副总监职务。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已经正式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2018年10月1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份,选举乙为公司监事,并于2018年10月11日完成上述信息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5月5日,乙向A公司邮寄《关于辞去A公司监事一职的报告》,陈述其已经于2018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时从离职日期开始辞去原有A公司监事一职。请公司另行安排监事成员。
乙在离职后未再履行过监事职责也没有领取过监事职务的报酬。但A公司一直没有进行处理和变更监事事宜,导致乙因A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经济纠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A公司与乙沟通,无法变更乙监事职务系因没有合适的监事人选,且不清楚公司股东会是否可以正常召开。公司现在已经不正常经营了。故乙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变更掉公司监事乙的职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选任和变更系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畴,监事的变更需要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公司监事的变更需要保证公司组织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乙提出辞去A公司监事职务后,A公司股东尚未就改选出新的监事人选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在A公司改选出的监事就任之前,乙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且目前在没有继任监事情况下变更乙的监事职务,会导致A公司的组织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乙败诉。
监事虽然有辞职的自由,但是如果监事辞职之后,公司没有及时补选出新的监事,导致没有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那么在改选出的新的监事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这也就是为何案例中,乙明明已经离职,且已经向公司书面请辞监事职务,法院仍判定乙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应当如何防范任职风险,遇到公司怠于改选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建议:
1、任职监事应当审慎,切勿随意挂名
现实中,很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随意找一个员工或者其他无关人员任监事,进行挂名,实际并不行使任何监事应当形式的职权。而这些挂名监事,认为自己不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又能多一份报酬,并随意答应了。但是到了离职或者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却发现自己可能因公司纠纷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长期挂名无法卸任,所以,在担任监事时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积极履行监事职权,以降低履职风险。
2、书面通知股东解除委托关系并提出辞职
如果监事任期届满或者已从公司离职,和公司不再发生任何往来时,如果监事要辞去监事职务。从法律关系上来讲,监事是受股东会选任的人员,监事于股东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监事辞职时,首先应当向公司股东发出书面解除委托关系的通知,并且表明辞去监事职务的意思表示以及要求股东限期补选新的监事人选。但是发出辞职通知后,新任监事任职前,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权。公司如何进行监事进行临时补选呢,我们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补选与换届选举"如何适用章程规定?》(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
3、起诉要求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或涤除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法定代表人、监事等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股东等怠于履行或不配合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首先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公司不作为,工商确定后责令公司变更,逾期不变更罚款。其次,可以以公司和股东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要求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涤除监事登记。司法实践中,监事辞职应当首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如前述辞职通知或者与股东关于改选监事的沟通记录等,并且应当妥善保留相关送达证据。【公司法研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