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独立对外提供担保吗?
作者:原创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22-01-24
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其他地区开拓市场,为便于当地的经营活动,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十分常见。一个地区的业务由分公司负责并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分公司并非法律意义上独立的法人主体,那么,分公司可以独立对外提供担保吗?又会对总公司有何影响呢?
2014年3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36%,期限三个月。后至2016年12月12日,B公司与A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确认A公司共欠B公司3500万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还清,逾期按未付款项的20%承担违约责任。甲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持C公司青海分公司印章在案涉《协议书》连带保证人处盖章。
协议签订时,甲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后经鉴定,《协议书》中甲加盖的C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但C公司青海分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该枚印章。
因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B公司起诉请求:A公司归还借款;甲、C公司青海分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A、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并生效,A公司应当按期偿还B公司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但C公司青海分公司作为C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取得C公司同意其对外担保的书面授权,C公司事后亦未对该担保行为进行追认,故B公司与C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且双方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遂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偿还借款35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甲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C公司青海分公司对于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由C公司承担。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经注册登记,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无效。
总公司如何管控和防范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风险?我们建议:
1、公司章程应当规范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公司的章程是对内管理最有效的依据,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重点经营事项进行提前的规定,如公司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等事项。并且规范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重点事项应当如何有效决策以及在分公司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将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通过章程的形式予以明确,也可以作为出现问题时内容追责的依据。
2、严格分公司用章管理及合同审批流程
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印章管理,应当仅制作备案一套印章,且由专门的用印专管员保管,切忌随意放置,随意借用。分公司对外出具法律文件或签署合同前,应当进行用印文件审批流程,无论是线下签字流程还是线上审批流程,均应当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杜绝未经审批程序随意的盖章。
3、分公司未经公司有效决议对外担保无效,但依据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因此,债权人在与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提交证明已经公司决议的文件,即使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则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能因为担保过程中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如何承担,我们此前发布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