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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中业主确认变更施工项目和材质 法院判决业主应支付相应款项

作者:上海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4-12-15

洪先生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新居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好后,对装修款的金额洪先生与装修公司产生分歧,洪先生被装修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洪先生支付装修款790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洪先生与甲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洪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为63,000元。合同还约定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行了施工,洪先生也于当年6月底入住房屋。
2012年8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洪先生支付拖欠的装修款11500元。
甲公司认为,在实际施工中部分内容做了相应变更,洪先生也确认了增加项目。增加项目价款是9000余元,减少项目是4500余元。另外洪先生曾要求更换钛合金移门,要另付差价432元。厨房吊顶板更换板材等,洪先生已付工程款6万元,尚余3,000元未付。所以,洪先生应当支付拖欠的装修款总共为11,500元。洪先生则辩称,当时口头谈的总价是6万元全包,也就是预算单上的那些内容,实际施工没有增加项目。洪先生已支付6万元,不欠装修公司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先生分别在两份项目变更表上签字确认,增加的工程款是9000余元,而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总价6.3万元,如有变更,此部分据实结算,并在预算表中明确约定各项目名称及价款。洪先生辩称双方口头约定6万元全包,并无证据证明。洪先生已支付6万元,合同内尚有3,000元未付。对增加项目,洪先生确认为9000余元;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更换钛合金移门、厨房吊顶、人造石等,因甲公司未能证明洪先生对此确认,也未能证明存在差价,故洪先生可以不必支付这部分款项。厨房花砖和墙纸定金,并非预算表中的内容,洪先生也曾签字确认过,此部分钱款应支付给甲公司。综上,洪先生尚欠付79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洪先生支付甲公司7900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施工中,变更施工项目和材质是否都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在变更施工材质和内容时,装修公司应提供书面的变更签证单,由业主对施工材质的价格、数量、内容进行确认。经过确认的变更内容,业主要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则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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