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入的纪念金盘表面生出锈斑 不符合鉴定证书记载的品质要求 法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法解除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1-29
高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以29.8万元购买了一个限量版的纪念金盘,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料,数年后高先生却发现金盘表面布满锈斑。纯金的金盘生锈让高先生实在难以接受,遂提出退货。银行以金银币产品离柜后概不退还为由拒绝。近日,黄浦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高先生与银行之间的买卖合同,由金盘发行方退还高先生货款29.8万元,高先生则退还金盘。
【案件回放】
高先生是一家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2009年8月,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一款纪念金盘,称该金盘在全国仅限量销售25个,极具欣赏、纪念、收藏及投资价值。考虑再三后,高先生决定申请预约购买并支付了29.8万元。
同年10月,高先生拿到了这只编号为24号的纪念金盘。金盘被包装在塑料袋内,并附有一张发行方中钞国鼎公司出具的鉴定证书。鉴定书显示,该金盘“采用.999纯金铸造,重量为1000克,限量发行25个,品质精细,成色标准,质量合格”。
2016年,因家中更换保险箱,高先生意外发现,金盘上已布满锈斑,完全失去了欣赏和投资价值。2016年7月,高先生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协商退货事宜,但也未获得回应。为此,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与银行解除合同,退还货款29.8万元,并赔偿利息。
庭审中,银行对高先生提出的退货理由并不认同,辩称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目的,金盘是用于纪念的,该目的在金盘交付时就已实现。虽然金盘出现斑痕,但仍是25个纪念金盘中的1个,具有纪念意义。银行还强调,金盘属于“金银币章产品”的范畴,高先生在申请购买金盘时就已被告知“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还”。
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追加了金盘的发行方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发行方分析,金盘表面的红色锈斑是因金盘表面附着了非黄金物质,并与空气接触之后产生氧化反应,而这些物质既可能是铸造过程中附着,也可能是使用时附着,并没有证据证实是发行方过错造成锈斑。发行方还辩称,高先生在买卖合同签订7年后,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高先生以高价购买该金盘并希望通过持有系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也是高先生与银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系争金盘的表面布满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系争金盘品质的要求,致使高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对于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银行关于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还”的条款属于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纯金盘发生氧化反应出乎一般公众的认知及预料,高先生在发现色斑后已在合理期间以律师函通知了被告,可视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
鉴于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并且银行与发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中有关于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约定,虽然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银行,但为避免诉累,相关退货责任由金盘发行方承担为妥。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也没有类似的交易习惯可以参照,故对高先生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作者:黄浦法院 汤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