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企业委托一家国际背景的专业猎头公司推荐一名财务方面的人才,承诺支付这位财务人才年总收入的25%作为服务费。不料,猎头公司推荐来的财务总监丽丽(化名)才干了5个月,就给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税务风险。之后经企业了解,丽丽也坦白自己的上海财大本科文凭和注册会计师证都是虚假的。于是,企业诉至法院要求猎头公司赔偿。
【案情回放】
该大型企业与猎头公司曾签署了一份《委托招聘合同》,企业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各类所需岗位。根据合同约定,猎头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人才招聘服务费标准为企业录用人员“年总收入的25%”,猎头公司应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
合同签订后,企业委托猎头公司招聘一名财务总监,企业向猎头公司发送了该岗位的任职要求(其中包括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等)。很快,猎头公司根据该任职要求向企业推荐了丽丽,并表示对丽丽的各项资质证书及工作情况均曾进行核实。
不久,企业与丽丽签订了劳动合同,聘请丽丽担任财务总监。为此,企业向猎头公司支付了人才招聘服务费7.57万元。然而,丽丽入职后表现并不好。
经企业了解并经丽丽本人确认,丽丽的本科毕业证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PA会员证都是虚假的,她并不符合企业向猎头公司所提出的岗位要求,并且在任职期间给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与丽丽解除了劳动关系。
企业认为,猎头公司作为企业的受托方,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猎头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委托费用7.5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庭审中,猎头公司辩称,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应当收取中介费用。丽丽在企业工作5个月后,公司才与她解除合同,企业本身有过错。对于被推荐的人,其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核实是企业的义务,猎头公司仅在企业要求后协助核实,而企业没有提出过要求猎头公司协助核实的明确要求。丽丽入职时,企业只对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性进行了审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丽丽入职5个月后才做信息整理工作,说明企业存在工作懈怠和疏忽。丽丽入职后,企业发给猎头公司的邮件中并未指出丽丽工作不合格。企业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丽丽的劳动报酬,不应由猎头公司承担。
【以案说法】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争合同是猎头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推荐人才的委托合同,猎头公司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的人才推荐服务而收取报酬。委托合同一般基于双方信任而订立,对于善意履行的要求超过了一般合同。猎头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知名人才资源公司,企业基于对猎头公司专业服务水准的信赖才与猎头公司订立合同。从这一合同的性质看,猎头公司必须以专业服务履行这一合同,而不能以一般的无专业资质背景的中介的服务水准作为履行标准,且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能脱离委托人的合理期待。本案中,企业的合理期待就是在猎头公司提供了专业服务之后,企业能够通过面试获得自己需要的雇员。猎头公司的义务是为企业寻找、推荐符合要求的人才,这既是猎头公司的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相应义务——付款的前提条件。
猎头公司的服务应体现其专业水准,尽到合理的努力来核实被推荐人信息。本案中,对于CPA会员证以及学历证书这种基本的、客观的信息,猎头公司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付出合理的努力来审核,猎头公司明显未尽到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委托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企业主张的损失均为其向丽丽支付的费用。然而企业支付给丽丽的费用是丽丽为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并非损失,不应由猎头公司赔偿。此外,该费用是企业与丽丽合意的结果,与猎头公司无关。因此,企业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普陀区法院判决猎头公司返还企业委托费用7.57万元,驳回企业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撰写:普陀区法院 贺天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