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是“凶宅” 小夫妻起诉撤销购房合同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2-27
欢天喜地买了套房子准备做婚房用,谁知在装修时得知这套房子里面曾经有人上吊自杀过,小夫妻俩一怒之下将房主老夫妻俩和中间人秦燕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能否撤销?谁来担责?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合同,中间人秦燕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回顾:惊闻真相小夫妻上法庭
“这套房子我们买来是打算做婚房的!”原告张晓山是个90后,2017年5月5日,张晓山经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这套六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卖家要价60万,张晓山觉得符合无锡市场行情,当即拍板决定买下,当天他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5月20日前另外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向银行贷款。
付完首付款,缴纳了中介费、房屋契税后,6月13日,这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了张晓山夫妻俩名下。紧接着,张晓山带领工人进入房屋,开始进行拆除作业做好装修准备。
6月底,张晓山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半年前曾经有一位老太太在这套房屋中自缢身亡。惊闻这件事情,张晓山当即停工,要找到卖家要求撤销合同。遭拒后,张晓山一纸诉状将原房主老夫妇、中间人秦燕一并告上梁溪法院,并赶紧告诉银行停止放贷。
法庭上,张晓山很懊恼:“听说这套房子出过这种事情后,我老婆三天两头和我吵架要离婚,本来打算很快就生育小孩的计划也只能无限期推迟,我的精神压力特别大……”
被告席上:老夫妻俩与中间人怒目相向
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原房主周青夫妇,还有一个中间人秦燕。“房子是我向秦燕购买的,但是房子原来是登记在周青夫妇名下的,是从老夫妇直接过户到我们名下的。”张晓山表示,买房的时候秦燕说她全权代理房屋买卖,而且事后也提供了公证书,所以他没有任何怀疑。
周青夫妇则连连叫苦。据他们陈述,这套房屋原本是老母亲一个人居住的,但老母亲深受病痛折磨,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他们怕触景生情难受,所以决定把这套房屋低价处理了。2017年5月3日,周青夫妇与秦燕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这套房屋以43.5万元成交。为了怕出现纷争,周青夫妇特意在合同中写明“乙方已知甲方母亲是非正常死亡”。
签完合同后秦燕却声称,这套房屋是买给表弟的,想过段时间再直接过户省税费,双方可以去公证处作委托买卖公证。周青夫妇俩答应了,为了稳妥起见,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明“因乙方秦燕的个人原因,在原合同期限无法完成过户……甲方已把其母亲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今后乙方再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任何人也应告知对方,如因乙方没有及时告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此后,秦燕付清全部房款,周青夫妇把房屋交付给秦燕,唯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这边秦燕一转身,就把房屋加价到60万卖给了张晓山夫妻俩。因为是秦燕全权卖房,周青夫妇压根儿没见过张晓山夫妻,这下被告上法庭,老夫妇很生气,“我们被你害惨了!”休庭间隙,周青夫妇一度向秦燕哭喊道。
法庭辩论:何为凶宅?
秦燕自述,自己把老人过世的信息告诉了中介公司。她也承认,交易时自己没有把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告诉张晓山。不过秦燕认为,张晓山在买房屋时应当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张晓山没有询问,自己也没有告知义务。
秦燕辩称,“凶宅”是指房屋内部有凶杀案的房子,诉争的房屋不属于凶宅。秦燕认为,即使这套房屋符合凶宅的特征,但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她要求张晓山履行合同,推动银行继续放贷。
秦燕还提出,张晓山在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就擅自装修,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构成欺诈撤销合同
梁溪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此案,综合4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张晓山与秦燕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三方均明知,老夫妇与秦燕之间已经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张晓山买房过程中是秦燕实际收取房款而非代替老夫妇收款,办理公证手续是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非实际委托出售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中间人秦燕为出售一方合同主体,承担合同责任,老夫妇不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因此贬值,因此,“自缢身亡”信息对于张晓山购房意愿有重大影响。秦燕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