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出发当日得知妻子签证被拒无法成行 法院:旅行社应对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日期:2018-02-28
一对小夫妻本打算以出境旅游方式纪念结婚五周年,不料出行当日却被告知妻子签证被拒。两人被迫放弃旅行计划,并要求代办签证的旅行社全额退款。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孟先生和张小姐2011年9月结婚领证,2017年9月,为了纪念他们的结婚五周年,两人决定一起出国旅游。
经对比挑选,夫妻俩相中了某知名旅行社推出的“伊朗10天12晚探秘深度游”项目。接着,夫妻俩在网上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全额付款,约定行程时间为11月17日至26日,双人旅行费用共2万余元。
按照出境旅游的要求,两人填写了中国公民赴伊朗旅游个人资料表,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旅行社委托办理出国签证。考虑到自己准备的材料齐全,又是团体旅游签,张小姐认为两人的签证肯定能通过,便按计划准备出行。
谁知就在约定出发的17日上午,张小姐突然接到了旅行社的电话,客服人员告诉她签证被拒。消息来得突然,既然妻子签证被拒,孟先生当然不可能自己一个人继续这趟结婚纪念游,于是两人决定退团。
令人郁闷的是,当夫妻俩事后找到旅行社协商退还团费时,却遭到了拒绝。经反复沟通无果,夫妻俩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返还全部报团费用,并支付报团费用20%的违约金。
法庭上,张小姐认为旅行社在出发当天才告知自己无法出行,造成夫妻俩无法提前解决同行问题,也无法更改行程或与伊朗领事馆联系沟通以解决问题,所以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旅行公司辩称,自己在张小姐被拒签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且旅行社也是当天才得知签证出现问题的,并没有违约。而孟先生明明可以一人出行却自愿放弃,所以夫妻两人要求旅行社退还孟先生的旅游费用没有依据。
徐汇区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经审理查明,孟先生夫妻两人在约定出发日期前近两个月就将办理签证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并提交给了旅行社,且提交的材料不存在虚假不实情形。但旅行社在临近旅行出发前才将签证材料送交领事馆,导致张小姐在出发当天才得知自己签证未通过而无法出行。
【以案说法】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旅行社迟延申请签证导致张小姐在得知被拒签后,没有时间去争取解决问题或调整旅行计划,因此旅行社应对合同无法履行后张小姐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就旅行社称孟先生可以单独出行但自愿放弃一事,法院认为孟先生和张小姐是夫妻关系,共同出行是两人报团旅游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旅行社拒绝退还他的旅游费用于理不合。
对于已经发生的申请签证费用,法院认为由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张小姐的签证未顺利出签是对方的过错,考虑到出国签证办理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法院认为已经产生的签证费用应当由孟先生夫妻俩承担,同理旅行社也无需承担旅行费用20%的违约金。
最终,徐汇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孟先生夫妻两人除签证费外的全部团费。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